哈尔滨要求燃气企业增加气源计划和储备 做好冬季供应

08.12.2015  08:56

  东北网讯(记者 张隽珊)近日,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燃气企业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各级燃气主管部门组织企业提前做好气源储备,确保哈尔滨市车用天然气和民用液化石油气的冬季供应。

  《通知》要求,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各级燃气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届满后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0日向燃气管理部门申请换发。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分销活动的,应取得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供应许可证,按照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行业安全及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供应许可证上原经营区域取消,标注为“不予限定”。

  《通知》规定,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要继续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好各项安全检查工作,在检查中要加强监督和指导,突出整改监督、落实主体责任、完善体制机制。燃气企业要加强自检自查和整改工作力度,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分解落实责任、定期检修设备、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确保企业安全运行。同时,要根据哈尔滨市冬季特点,组织企业提前做好气源储备。各燃气企业要积极协调上游气源供应单位,增加气源计划和气源储备工作,确保哈尔滨市车用天然气和民用液化石油气的冬季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