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市级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归零”

26.06.2014  16:44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总体要求,哈市经过一年的探索和实践,围绕减少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昨天,我市公布《哈尔滨市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市级自设57项行政审批事项全部予以取消,取消、暂停实施了上级设立的55项行政审批事项,共计减少行政审批事项112项。同时,我市智能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系统上线启用。在对国家和省设立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后,今后在哈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将实行智能化“订制”,最快只需23天。

   审批事项清单首次“面世”

  我市昨天首次公布了《哈尔滨市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清单所列审批事项是经过清理后保留的市、区两级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市级379项,中心6城区105项,呼兰、阿城区188项。

   市级设立审批事项全取消

  此次清单中所列的审批事项都是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黑龙江省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充分体现“于法有据”、“权由法定”。市政府对市级自设的57项行政审批事项全部予以取消,同时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取消、暂停实施了上级设立的55项行政审批事项,共计减少行政审批事项112项。

   两级审批尽量向区级集中

  对法律规定的105项市、区两级都可独立办理和39项市、区两级可按照一定规模层次分别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从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出发,贴近百姓和基层,明确适当的、唯一的执行主体。除少量集中到市级层面更便利的以外,尽量下放到区一级。呼兰、阿城两区由于距中心城区较远,原需两级办理的审批事项,尽量向区级相对集中,实现“一处办、批一次”。

   行政审批实行“清单管理”

  公布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标志着哈尔滨市行政审批实行了“清单管理”。市政府就“批什么、为啥批、谁来批、怎么批、批错怎么办”明确了一系列具体要求:严禁在市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之外办理行政审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增设或者变相增设行政审批事项;对国家和省统一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作出实施性规定时,不得增设审批条件、扩大审批范围;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以备案等名义搞变相审批;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区级受理或者初审,搞多层审批;不得以复核、把关、指导等名义,变相上收区级行政审批权限;对违规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不落实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据《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严格问责。

   智能化审批流程系统启用

  随着《哈尔滨市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公布,智能化审批流程系统也同时上线运行。新系统的启用,把高效、便捷的要求具体为“少填表”、“少跑道”、“少报件”。

    企业设立登记一表搞定

  企业设立登记是行政审批中发生量最大的。以往多次改革,虽然使企业登记的“门槛”一降再降,但是仍需申报人在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统计5个部门之间来回跑,尤其是反复填写表格,让申报人还是感觉到虽然“门槛”不高,但“门洞”太深、“门扇”太多。

  启用了企业登记“一表申报”的软件系统后,将原需要重复填写的17张表格、570条信息,归并为1张表格、49条信息,由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原有表格数据,传达给各相关部门,在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办事人可于当日一次性取走5个部门审批的全部证照。

   建设项目审批流程量体裁衣

  建设项目审批是流程最复杂的。旧有的几个有限流程可谓“万能通用”,有时一个简单的办理事项也按复杂事项的办理程序来走,“小脚穿大鞋”,虽然“脚不疼”但是“走不快”,既引发企业不满,又影响发展速度。为此,哈尔滨市将国家和省设立的、涉及20个部门的建设项目审批,科学分类为33种情况、27个流程,并建立了智能适配系统,申请人只要一次性填报项目建设所需的17条信息,就可由系统“量体裁衣”,自动配置唯一对应的审批流程。据有关部门介绍,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后,审批环节减少28.7%、审批要件减少58.6%、审批时限减少25%,最快的只需23个工作日。

   审批前置要件减八成

  以往行政审批前置要件中,有很多是政府部门出具的证照,需要申报人整理齐、提交全,而且在同一审批过程中,这些证照还经常在不同部门反复使用,给审批相对人增加了很多麻烦。现在依托政务云的信息共享系统,建立了行政审批“证照库”,存储了政府自身产生的证照等相关信息,审批时可以从“证照库”中直接调取证照类前置要件,不再由申报人提交。据有关部门初步测算,证照库的建成和使用,可以减少前置要件提交数量80%左右。

  目前,基于企业设立登记的一表申报、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智能适配、前置要件的证照共享等智能化元素,已经广泛融入各种行政审批过程当中,并将在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前置要件、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审批相对人负担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两级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决定

   哈政发法字【2014】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对市、区两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全部取消本市自设的57项行政审批事项,已与国家和省同步取消和暂停实施55项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市级行政审批事项379项,六城区行政审批事项105项,呼兰、阿城两区行政审批事项188项。向六城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47项,向呼兰、阿城两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127项。市政府组织编制了市、区两级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经2014年6月15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现予公布。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管理制度,严格依法行政。

  一、严禁在市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之外办理行政审批。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区级受理或者初审,搞多层审批;不得以复核、把关、指导等名义,变相上收区级行政审批权限。

  二、及时把新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同级行政服务中心平台,整合优化审批服务流程,为方便企业和人民群众就近办事、简便办事创造优良环境,提供方便条件。

  三、加强和改进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主体、监管措施、监管责任,切实解决“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监管缺失问题。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以备案等名义搞变相审批。

  四、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增设或者变相增设行政审批事项。对国家和省统一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作出实施性规定时,不得增设审批条件、扩大审批范围。

  五、严格行政问责。对违规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不落实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据《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严肃问责。

   附件:

   1.哈尔滨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哈尔滨市六城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3.哈尔滨市呼兰、阿城两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4.哈尔滨市取消、暂停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0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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