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提高医疗等三险缴费基数

24.06.2014  11:11

  昨天,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市统计局公告,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依据各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以及哈市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自4月起提高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哈市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7209元,月平均额为3934.08元,分别比上一年度提高5435元、452.91元。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关于使用2013年度哈尔滨市城镇单位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哈市提高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在收缴参保单位及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7月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应缴费用时,补收4月至6月的缴费差额。补收的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资金。

  按照《社会保险法》、《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用人单位以参保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待养老保险经办部门调整养老金后,统一调整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自4月起补划个人账户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