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全力推动哈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障建设工作

18.11.2015  18:33

   新闻背景: 2015年7月1日起哈尔滨市总工会正式实施《哈尔滨市职工补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这是在对我市职工医疗保险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经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缜密测算而推出的职工补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新实施的《哈尔滨市职工补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首次推出重大疾病保障、重大疾病和补充住院医疗综合保障、重大疾病和新农合补充住院医疗综合保障等三种方案。新施行的《哈尔滨市职工补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依托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专业健康险经办能力,项目启动后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据统计,自今年八月份以来,该项目已累计为哈尔滨市十万余名工会会员提供了补充医疗保险保障。

  根据哈尔滨市总工会的调查显示:患病、患大病仍然是困难职工致贫的主要原因之一。据对我市困难职工状况调查反映,建立困难职工档案的1.9万户困难职工中,因本人或家属长期患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占总数的42%,将近一半。究其原因:一是医药费支出大;二是医保个人承担比例依然偏高;三是“因困致病、因病致困”怪圈困扰着困难职工家庭。为切实解除职工群众的后顾之忧,建立职工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帮助职工减轻患重大疾病、住院带来的经济负担。为了脚踏实地的为职工解决燃眉之急,响应新形势下国家健康战略,市总工会和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精心组织、强化措施、扎实工作,研究制定了《哈尔滨市职工补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办法出台后,全市各级工会负责同志和工会干部积极争取党政有关单位和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努力营造“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主办、各方参与”的工作格局,确保了职工补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为更好地推动我市企事业单位多层次职工补充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工作以及对具体实施办法的解读,本报特组织专访,邀请哈尔滨市总工会保障部严大利部长、黑龙江保监局寿险处白冰副处长和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张晓林总经理为读者解读我国医疗保障政策的最新发展和企事业单位职工补充医疗保障发展趋势。

   哈尔滨市职工补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的实施是哈尔滨市总工会与太平养老保险黑龙江分公司合作,积极响应国家职工补充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各项政策,切实解决职工医疗负担的成功实践。市总工会职工补充医疗保障方案的政策依据是什么?我国医疗保障政策近期有哪些最新发展?

  哈尔滨市总工会组织开展职工补充医疗互助保障方案的基础是国家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规定:“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2007]17号)规定:“为了给职工办实事,有条件的地方工会或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

  2014年下半年至今,国家密集颁布了系列政策促进健康险发展。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中提出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2014年10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号)也提出要完善财税支持政策;2015年5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明确“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2015年7月2日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保监局联合印发《黑龙江省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方案》,确定哈尔滨市(含所属县)为试点城市,这项政策的出台,一方面可以鼓励个人积极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增强个人的健康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群众的医疗负担,同时也有利于加快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为保障试点顺利开展,保监会在充分征求相关部委、保险行业意见的基础上,2015年8月10日出台了《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我国政府为什么要出台这一系列政策?这些政策对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有什么意义?

  近年来,保险业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积极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服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目前,全国有100多家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备案销售的健康保险产品涵盖疾病险、医疗险、护理险和失能收入损失险四大类,2300多种产品。2015年上半年实现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1245.88亿元,同比增长39.53%。2009年至今,商业健康保险累计支付赔款超过2400亿元,为投保人积累了超过3500亿元的医疗保障资金。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一方面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提高了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缓解了“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另一方面也减轻了基本医保的压力,对全民医保体系的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总体上看,作为医疗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一直比较滞后、作用发挥有限,是全民医保体系中的短板,尽快补上这一短板,既是当前深化医改的要求,也是完善全民医保体系的题中之义。从国际经验来看,税收优惠是鼓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最有效的政策杠杆之一。

  应当承认,由于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制还不够健全,看病难、看病贵是职工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在职工中,因病致贫的例子也很多,这直接影响到了职工群众创造美好生活的积极性。而我们开展职工补充医疗互助活动,使职工在因病住院和患重大疾病时,除享受基本医疗待遇保险外,还能得到补充医疗保障互助活动给予的补助,参保职工每年只要缴纳80元,即可得到35种重大疾病保障,同时享受住院医疗互助补充保障,这样可以有效减轻职工的医疗负担,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提高职工的幸福指数。所以,开展职工补充医疗保障互助活动是工会组织协助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我市跨越发展的一个很重要、很直接的载体。国家政策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是今年8月出台的一项新政策,老百姓也很关心。究竟如何解读《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是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面临的难得历史机遇,但发展最终还是要靠自己,专业化是发展必由之路,专业服务能力是核心竞争力。不下功夫提高专业化水平,不转变粗放经营模式,就会造成行业发展的停滞乃至倒退。此次《办法》主要是从促进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的角度,对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的经营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除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外,其他人身保险公司应设立健康保险事业部;二是要具备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对接;三是要配备专业人员队伍,健康保险事业部具有健康保险业务从业经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具有医学背景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保险业必须切实按照《办法》规定,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为契机,推动健康保险专业化水平提升。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是一款什么样的产品?它和现在市场上其它的健康保险产品有什么不同?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的推出是为了弥补现有健康保险产品的不足,在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解决纳税人群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缺口以及对家庭的经济负担;兼顾考虑这部分人群退休后的医疗费用或护理费用;深化商业健康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功能。具体来说,税优健康险产品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二部分。与现在市场上其它的健康保险产品相比,税优健康险产品有很多亮点,特别是通过强调对医疗费用的补偿,真正满足了老百姓需求,同时又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社保项目配合,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是切中老百姓医疗保障需求的健康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