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铁中院民庭成功调解民事案件化解矛盾纠纷

18.11.2014  13:10

        哈铁中院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民事审判始终。日前,在开庭当日成功促成案件调解结案,妥善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3年,某市国有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同年5月,市国投公司与建设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第三方所欠建设公司不良债权1300余万元转让给国投公司,同时委托改制后的企业负责清收,奖励为清收回资产的50%。2005年2月,建设公司未通知国投公司,自己作为原告诉至该市中院,请求第三方偿还该笔债权。经市中院判决,第三方给付建设公司该不良债权及违约金。国投公司作为债权人得知后,将建设公司诉至该市中院,请求建设公司返还不当得利。建设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市中院回避。该管辖异议被两审法院驳回后,建设公司不服管辖异议裁定连续上访。2014年6月18日省法院将此案指定哈铁中院审理。

        考虑到本案涉及地方政府和法院的公信力、当事人多次上访、双方存在严重的对立和不信任等因素,哈铁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集体审阅有关案件材料,根据案情和双方人诉求,确定了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审理思路。首先,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主审法官通过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及时了解双方心理状态,从双方以往合作及后续执行可能性的角度出发,从避免给双方带来诉累入手,引导当事人理性解决纷争,提出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意见。其次,在庭审中,合议庭通过查清本案基本事实,分清双方责任,抓住调解重点,确定最大限度实现双方互利共赢的主攻方向。再次,在庭审后采取“面对面、背对背”调解方式,对双方当事人耐心释法析理,逐渐化解双方的对立情绪。同时,在充分把握案情的基础上,尽最大努力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建设公司给付国投公司50%执行回款,建设公司继续申请执行市中院判决,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