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买到过期商品可获3倍赔偿

09.06.2015  12:09

  即使是因为消费者欠费要停水、停电、停气的,经营者也要提前告知……昨天,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修改后的《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停止供应的告知”条款,因经营者自身的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给予消费者合理的赔偿。

  从事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因消费者未支付费用等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给予消费者必要的准备时间。

  对于预收款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因经营者的原因导致对消费者的预付款卡、券不能继续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将卡、券的预付款余额及利息退还给消费者。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另外,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的13种行为算欺诈,其中包括:雇用他人或者合谋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污染的商品;销售过期商品;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手段进行欺骗性价格表示等。

  在欺诈行为的赔偿上,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

  提示

  社会各界可在6月19日前,登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hljfz.gov.cn)“立法意见征集”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