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山法院四项措施促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落实

19.09.2014  12:11

        为进一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密山法院结合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采取多项措施促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落实,并取得明显成效。

        明确失信标准。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密山法院制定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施规则》,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纳入程序、公布范围、公布途径、救济措施以及相关后果进行明确,并列举出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六种情形作为失信行为标准。具有以上六种行为之一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建立信息档案。在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执行文书后,被执行人仍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被告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内。执行局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档案,记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内容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执行依据的文书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等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将不纳入信息档案。

        信息定期公布。借助现代科技技术手段,将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数据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及金融监管机构等进行通报。通过互联网或以光盘等存储介质,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输送到相关单位的信息系统。在向相关单位和部门输送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过程中,要求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行政投标、信贷融资、政府扶持、市场准入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为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正常的生产、经营、消费等活动增加阻碍,从而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撤销档案信息。当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执行完毕,依法裁定终结执行,才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如果发现在信息发布过程中出现错误,影响他人权益的情形,依法进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