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

29.11.2017  14:53

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转变作风,国务院于2017年10月5日印发《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8号,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7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对机关、人民团体新建、扩建、改建、购置楼堂馆所作出严格限制,明确规定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同时,对机关、人民团体建设办公用房,严格项目审批,强化资金管理,对属于禁止建设或者建设必要性不充分、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建设内容或者建设规模不符合建设标准等情形的不得批准建设。

条例》正式施行后,省发改委将按照要求,继续严把楼堂馆所审批关,加强楼堂馆所建设管理,坚决防止公共资金用于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政府性楼堂馆所建设,把更多的资金用于我省国民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