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家庭用热保障政策不变

05.10.2016  11:11

   困难家庭用热保障政策不变

   不得要求享受补贴用户垫付热费

  今冬继续实施困难家庭用热保障政策。《通知》规定,2016至2017供热年度供热保障对象(含呼兰、阿城两城区)的认定及补贴资金审核发放等工作,继续按照哈住房发〔2013〕30号文件执行,不再另行发文。各供热单位不得要求享受供热补贴的用户垫付热费。各区供热办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居民对辖区内供热单位要求享受供热补贴用户垫付热费的投诉,并责令供热单位及时纠正。

  居住非城市供热住房、自行采暖住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及热费补贴发放,按哈市民政局有关规定执行。双城区、各县(市)暂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供热困难家庭热费保障政策。

   供热企业质量不达标挂红牌

   人为降低供热质量受严罚

  严格考核、奖优罚劣。《通知》规定,哈市、区政府要与供热企业层层签订供热管理责任状,对供热安全、供热质量、供热投诉及办理情况、供热应急处置等予以详细规定,明确考核指标,年终严格考核。对群众反映强烈、供热质量不达标的供热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以挂红牌、亮红灯等方式,落实相应惩戒措施。

  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对各区政府供热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对各区供热投诉及办结情况进行月排名,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区政府的年度考核,同时定期将排名情况上报哈市委、哈市政府。

  同时,各级供热主管部门对不执行供热政策法规、侵害居民群众利益、供热设施检修不到位、人为降低供热质量、供应急故障抢修不及时等违法违规供热行为,要给予严肃处罚。

  此外,《通知》规定,切实抓好供热环保工作。要落实煤质检验、燃煤及灰渣覆盖和节能监测措施,促进供热节能减排。遇有极端特殊天气,要按照《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适时启动错时起炉等应急措施。(记者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