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困难群众大病保险起付线降50%

01.07.2017  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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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通知》规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向重点救助对象(城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倾斜,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比普通患者降低50%,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困难群众单病种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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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要求

  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同步结算,即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再由各相关部门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困难群众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在出院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通知》明确

  提高困难群众在合规范围内的救助比例和封顶线。对患有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特困供养人员按100%、城乡低保对象按不低于7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内的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同时此外,《通知》还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由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重度残疾人扩大到“因病致贫”贫困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因病致贫”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