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原厅长林耘埜获刑17年(图)

25.07.2015  11:43

  简介:

被告人林耘埜,男,1958年生,福建莆田人,被捕前系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原厅长、党组副书记,曾任云南省文山州委常委、州委秘书长,州委常委、州委组织部部长,文山州人民政府副州长,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等职。

7月24日,红河州中院对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原厅长林耘埜滥用职权、受贿案依法公开宣判,以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2014年8月5日,林耘埜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逮捕。

红河州中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林耘埜在担任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分管全省矿产资源矿政管理工作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审批转让文山州麻栗坡县某钨矿采矿权,违规审批转让玉溪市华宁县某铅锌矿探矿权,违规审批变更玉溪市华宁县某铅锌矿探矿权勘查矿种为磷矿,导致国家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1147.3217万元。另查明,2007年至2014年年初,被告人林耘埜先后利用担任文山州人民政府副州长、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送给的现金、金条、手表等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其中,收受人民币及按人民币折算的财物共计价值2196.6458万元,收受港币及按港币折算的财物共计价值79.66283万港元,此外还收受美金7万元。

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耘埜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公共财产和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他人请托,利用其职务形成的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林耘埜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主动如实供述其受贿犯罪的事实,其所犯受贿罪属自首;林耘埜因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案发后已部分追回,受贿财物案发前已部分退还行贿人,剩余受贿赃款已全部退缴,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