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将定期公开在册人员考勤等信息 杜绝吃空饷

19.04.2017  18:47

  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将有针对性地健全完善防治“吃空饷”规章制度,严密预防惩治“吃空饷”工作机制,建立“吃空饷”问题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同时,强化日常监管,堵塞管理漏洞,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定期公开在册人员、工资、考勤等方面信息,发挥公众监督作用,严厉追责问责,形成持续高压态势。

  按照有关要求,我省相关部门要建立综合管理部门间的信息联动机制,实现人员编制、人事关系、工资变动等的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及时通报“吃空饷”防治工作情况;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吃空饷”问题,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有效遏制“吃空饷”问题反弹和再生。

   十四种“吃空饷”行为

  ●辞职、辞退、解聘、违规停薪留职(挂名未在岗),但未办理编制、工资核减(销)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人员。

  ●按规定经组织批准离岗从事其他工作(因公外出)或在外进修学习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人员。

  ●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旷工)或用少量薪酬雇用他人顶岗人员。

  ●借调到其他单位,同时在原单位和借入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

  ●以工作借调或挂职锻炼为名,既不在借入或挂职单位又不在原单位上班人员。

  ●因病请假连续2个月或一年内累计满6个月,未按规定执行病假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

  ●因事请假(不包括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丧假等)连续2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满30个工作日,未按规定执行事假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

  ●受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或未按规定核减(销)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

  ●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处罚,未按规定核减(销)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

  ●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

  ●既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又同时从单位或财政领取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已失踪、死亡(宣告死亡),仍由家属、遗属或他人代领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或养老金等待遇人员。

  ●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或以前符合、现在不符合,仍由遗属或他人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直接或间接从单位、财政或社保经办机构领取资金待遇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