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城保障房并轨 不再批建经适房

18.08.2015  14:13

    

  为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着力解决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居住问题,近日,哈尔滨市政府发布《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新批准保障性住房项目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保障房将以公租房为主不再批准新建经适房

  《意见》明确,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统筹筹集、并轨运行、分类使用。新批准保障性住房项目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施前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新建公租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意见》明确,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后,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包含原有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根据保障性住房资格家庭类别,实行差别化租金,公共租赁住房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类家庭为保障性住房资格家庭

  《意见》明确,保障性住房资格家庭分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外籍来哈务工人员以及具有低收入住房困难资格的家庭。哈市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和松北6个主城区的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人在规定申报期限内申报,经过审核予以登记。呼兰、阿城、双城3区以及9县(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政策。

   优先解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

  《意见》明确,原有廉租住房房源应优先解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和新增保障性住房资格家庭中具有低收入住房困难资格的家庭,其申请条件、保障方式(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分配办法、租金和租赁补贴标准仍按原廉租住房政策规定执行。

编辑:李笑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