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待遇标准提高

02.12.2014  10:41

  记者从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自2014年12月1日起,哈尔滨市再次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水平。

  首先,提高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居民在一个待遇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超过300元部分由个人自负。

  其次,扩大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其中包括:增加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项目、将第二恒磨牙窝沟封闭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建立个人账户药店购药“家庭共享”模式、扩大个人账户支付范。

  增加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项目。将皮试、血细胞分析(五分类)、尿液分析(仪器法8-11项)、标测心电图、支原体检查、彩色多普勒超声纳入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将第二恒磨牙窝沟封闭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参保学生儿童每年度可在指定的定点口腔专科医院中选择一所,进行第二恒磨牙窝沟封闭,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目前,暂确定黑龙江省口腔病防治院、哈尔滨市口腔病医院、哈尔滨市儿童医院为参保学生儿童第二横磨牙窝沟封闭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学生儿童第二恒磨牙窝沟封闭,每颗牙最高限价不超过20元,统筹金支付比例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相应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拓宽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和功能,充分发挥个人账户资金的共济作用,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自2014年12月1日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可自愿使用个人账户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购药费用。此外,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专科诊室配制矫治功能眼镜、牙齿洁治、挂号、煎药等费用(目前,暂指定配制矫治功能眼镜医疗机构:黑龙江省眼科医院、哈尔滨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哈尔滨242医院)。(作者: 包海多)

  原标题:12月1日起哈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标准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