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将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

01.05.2019  12:22

  新华社哈尔滨4月30日电(黄腾)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消息,2019年5月1日起,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将从20%降至16%。费款属期为5月份的执行16%的费率,费款属期为4月份的执行20%的费率;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0.5%,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据了解,自2019年5月1日起,使用黑龙江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使用的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每年55290元。费款属期为4月份的仍按每年56820元的缴费基数执行。

  按个体劳动者办法参加和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可以在黑龙江省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九个档次中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