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08.06.2015  00:37

    黑价联〔2013〕1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司法厅 2013年1月6日     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印发的《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展基层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是指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委托,为委托办理法律事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收取的相应费用。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有偿服务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不同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 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时,收取的基层法律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按《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执行: (一)法律咨询;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三)代理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四)代理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 (五)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六)主持调解纠纷; (七)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收取的基层法律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议定。 第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费的计费形式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 (一)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及代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调解纠纷等,实行计件收费。 (二)代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调解纠纷,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三)担任法律顾问及其他服务,实行计时(月、季度、年)收费。 第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委托提供法律服务,除简易法律事务外,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服务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确需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与委托人补签合同。 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1.鉴定费; 2.异地办案差旅费; 3.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后,由双方确认签字。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费用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基层法律服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可以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费用;也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在承办法律事务期间分期收取;还可以采取事前由基层法律服务所垫支全部费用,事后向委托人结算等办法。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收取基层法律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基层法律服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及时与委托人结算,并提供费用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委托人可以拒付。 第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委托人终止委托关系,对收取的法律服务费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过错,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关系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全部退还所收取的服务费用; (二)因委托人的过错,或者委托的要求超出委托合同规定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在扣除服务业务已支出的费用后,将余额退还委托人。 第十四条  对本办法第十三条所指过错有争议的,委托双方或者其中一方可以向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申请调处解决,也可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纠纷,调解达成协议的,法律服务费由有过错的一方支付;双方均有过错的,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责任大小决定双方应负担的数额。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中途撤回调解申请的,可根据付出工作量大小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法律服务费。 调解协议开始执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反悔要求重新调解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免费进行调解。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免收法律服务费。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委托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缓收基层法律服务费;基层法律服务所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司法行政业务工作,不得收取法律服务费。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五)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及标准       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 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法律咨询 (一)简易法律咨询不收费; (二)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10—50元; (三)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100元。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一)一般法律文书,每件收费20—100元; (二)遗嘱、赠与或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每件收费20—150元; (三)各类诉状、答辩状,每件收费30—200元; (四)合同、协议等,每件收费50—200元。 三、代理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额3%收费; 2.标的额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2%收费; 3.标的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收费; 4.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0.5%收费; 5.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以上标的额比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件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额500元,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8万元。 四、代理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收费标准执行。 五、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收费标准执行。 六、主持调解纠纷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2000元。金额较大的可参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收费标准执行。 七、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一)公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每月收费300—500元; (二)小型企业,每月收费500—1000元; (三)中型以上企业,每月收费1000—2000元; (四)聘请方与受聘方另有契约约定,可不受上述限制; (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聘请方办理简易法律事务时,不再收费;受托代理诉讼和比较复杂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八、代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服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在政府指导价上限基础上协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