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中院切实发挥党组领导核心作用

09.03.2017  21:40

    为进一步加强党组建设,增强党组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能力,切实发挥党组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核心作用,大庆中院近日制发了《党组议事规则》。此举是该院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推进“五院建设”特别是政治建院的一项重要内容,必将进一步增强院党组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团结和带领全体干警,携手推动以审判执行为中心的法院各项工作不断上层次、上水平,再攀高峰,再创佳绩。

    《党组议事规则》从六方面对党组议事工作进行了规范。

    一是规范了议事原则。明确党组对重大问题和事项,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党组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讨论决定干部事项应有2/3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二是规范了参会人员。规定除党组成员外,非党组成员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可以列席会议。除研究干部工作或特殊议题外,办公室、研究室、机关党委、干部处、宣传处、审管办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三是规范了议事范围。将研究落实上级精神、部署党建工作、深化司法改革、决定涉及法院工作全局性战略性问题、需要向上级党组织和上级法院报告的重要事项、拟发重要文件规定、审议年度经费预算和年度决算方案等十类事项纳入议事范围。

    四是规范了议事程序。对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的重要议题、重大事项,设置了咨询论证、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前置审核以及分管院领导先行审核、先行把关程序,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先酝酿的,会前通过个别沟通或召开专题会等形式进行酝酿。

    五是规范了决策执行。成立专门机构,对党组会议决议活动情况建立台账,加强督促检查、跟踪督办,及时汇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向党组报告,对存在拒绝执行、怠于执行、变通执行等行为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切实增强党组决策的执行力。

    六是规范了责任追究。重申回避、保密等纪律要求,规范党组成员对外发表意见的行为。如有违反,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提请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直至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