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新区法院对一起职务侵占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11.01.2022  03:54


    2021年12月27日,大庆高新区法院对一起职务侵占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

    厉某是一名“90”后,家境一直不错,大学毕业后就娶妻生子,并在某房产公司任出纳。可是随着孩子的出生,家里开销日渐增多,也让他感受到了生活的压力。他在公司担任出纳期间,看到有不少卖房款纷纷进入公司账户,自己禁不住诱惑,于是打起了歪主意。从2020年1月起,厉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想尽一切办法,通过伪造银行对账单、对账凭证、私自开设公司账户网银(U盾)等方式,陆续将公司账户内收取的售房款转移到自己银行卡中。

    起初,厉某只是想先用一下,等以后有了钱,再把钱还上,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强烈的贪欲压倒了理性,遂产生将公司钱款据为己有的想法。截至2021年2月中下旬,厉某利用公司账目管理松散,借助工作便利之机,先后侵占公司售房款共计近2321.47万元。所得赃款,均被其用于赌博、挥霍及日常花销。

    知悉公司要来查账,厉某因无力还钱,顿时害怕事发,遂于2021年5月11日主动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

    大庆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厉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厉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遂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厉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其退赔人民币2321.47万元,返还大庆某房产公司。

    【法律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