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失业保险积极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

11.08.2015  10:48

  今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按照齐齐哈尔市委、市政府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部署,市失业保险管理处协同劳动关系、养老、医疗、就业等相关部门,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厂办大集体改革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是百姓特别关注的问题。据了解,《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失业保险关系处理办法》规定了厂办大集体改革失业保险关系接续基本原则:已参加失业保险,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已参加失业保险、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足额补缴欠费和滞纳金,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未参加失业保险企业,不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近日,市失业保险管理处加大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力度,提出了《厂办大集体企业清算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意见》,针对因历史久远、跨越年度长、劳资人员变化大而情况不详,参加改革的企业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等无法确定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准确的数据、最高效的服务质量完成清算任务,确保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享受国家给予的经济补偿金,确保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顺利完成。
  在集体企业改革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之前,企业需按市人社局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遵循相应流程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清算失业保险费。清算失业保险费以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准。解除劳动关系之前补缴历年欠缴失业保险费本金及滞纳金;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至企业为职工办理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止,期间征收滞纳金。
  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人员须符合《社会保险法》和《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下列条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是原单位与本人均历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或足额补缴失业保险费及滞纳金;二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四是企业现有的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失业人员实现就业、享受社保补贴、享受小额贷款、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移居境外、服兵役、判刑等情况下,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此外,实现灵活就业的改革人员再次失业时,需本人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已经办理退休或提前退休、死亡,或因其他原因未及时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不予补发。(来源:齐齐哈尔市人社局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