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万存款让女儿代管索要不回 八旬太婆状告女儿

05.04.2016  12:30

  汉口一八旬太婆,因女儿将代为保管的存款据为己有,把亲生女儿告到法院。记者昨天获悉,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决,限其女儿10天之内将12万元归还给其母亲。

  李太婆今年83岁,家住汉口,女儿张某和老太太并不住在一起。据李太婆诉称,女儿以前一直没有和她生活在一起,直到2014年,女儿才以照顾她生活为由,偶尔到家中居住,去年7月,她交给女儿3万元现金,要求她替自己存进银行卡,但是女儿却将3万元据为己有。

  李太婆说,去年8月初,女儿以替她将其定期存折、工资卡和医保卡更换为新卡为由,骗取存折密码,将她的12万元存款全部取出并据为己有。女儿在取得她的15万元存款后,再不与她来往。她多次要求张某将存款归还,张某均予以拒绝,并写了一份《保证书》,要求替母亲保管12万元的存款,但只字不提3万元现金。

  李太婆认为,张某作为她的亲生女儿,既不履行赡养义务,又强行占有她毕生的存款,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张某返还她的15万存款。

  张某在法庭上辩称,母亲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她的起诉不是真的意思的表示,这些存款是母亲自己主动要求保管,而且该存款因母亲的要求已经支出了部分。

  经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向母亲李太婆出具保证书,承诺李太婆的存款12万元由其保管,作为母亲的医疗费用。法院认为,李太婆将12万元存款交与被告张某保管,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原告可以随时领取该款项,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这12万元法院表示支持,原告提出其女儿还有一笔代管的3万元,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法院对此不支持。

  江汉区人民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张某在10日内返还帮其母亲李太婆代管的12万元。(记者万勤 实习生杨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