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27.05.2015  11:22

        人民陪审员在法院审判工作中广泛开展,特别是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实行后,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起到了很好作用。但是,在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只是重在参与,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的层面上,没有从实际上去“”。

    这种“陪而不审”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不发言或是很少发言。他们只是坐在审判台上充当合议庭成员参与案件审判。原因是人民陪审员本就对审判工作比较陌生,又未消做好庭审前的准备工作,不能建立对案件审判方面的观点,又未与审判员进行深入沟通,在法庭上不敢说,不会说,只能充当摆设。二是一些基层法院的一些陪审员大多是来自周边各乡镇工作人员,他们平时的工作安排比较紧凑,很难挪出时间与审判人员进行交流。在参与庭审时也只是通过当事人简短的说明介绍了解案情,这样就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分析和判断,没有自己的看法和见解,成为了观摩庭审的一员,而不是审理案件的一员。“陪而不审”的模式也让案件当事人未能感受到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所带来的好处,使得这一职位形同虚设,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法制”与“法治”上也就体现不出相应的价值作用。

    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人民法院要提高对人民陪审工作的重视程度。法官也要摆正息与陪审员之间的关系,主动与陪审员起先沟通案件情况,提前安排好陪审员阅卷,分析案情,使他们了解案情,掌握法律,并运用他们自己的专业知识,在庭审上发挥其特长和应有的作用。

    二是要提高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工作的规范划的管理程度。制定《富裕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富裕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补助办法》等制度,全面完善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补助、退出等事项,使陪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运行。做到选任严谨,培训全面,补助到位,及时对不胜任人员进行更换。使人民陪审工作有章可循,有序进行。

    三是要对人民陪审员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按时发放补助,按标准发放,按实际参审人员发放,防止漏发、错发。制定严格的陪审费审核制度,形成业务庭、办公室、审管办、政工科联合审核制度,对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做到应发尽发。设立单独的人民陪审员休息室,提供日常工作用品,为人民陪审工作提供便利的条件,使之有主人翁的感觉。提供午餐,因陪审工作耽误午餐的陪审员可在干警餐厅就餐,餐后可在图书馆查阅资料,保证陪审员在庭下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和待遇。

文章出处:富裕县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