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法院:离婚后,6岁女孩的抚养权,如何执行?

03.08.2023  00:20


    前不久,虎林法院执行局执行了一起特殊的案件,执行标的是一个6岁女孩的抚养权。

    这起案件要从刘与郭某的离婚案件说起。刘某与郭某因感情不和经调解离婚,并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刘某所有。但郭某以给孩子过生日为由将孩子带走,并办理了转学手续,坚持将孩子留在自己身边抚养,导致刘某8个月未见到孩子,刘某到虎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执行法官盖玉坤首先联系双方当事人。电话里,刘某对郭某擅自将孩子领走的行为很气愤,“她要接孩子能不能跟我说一声,这么不声不响的把孩子带走了,人联系不上,孩子找不到。”而郭某对刘某也有诸多抱怨,称刘某忙于农活,对女儿缺少陪伴,缺少关爱。

    “孩子不是冷冰冰的执行物品,简单粗暴的执行很可能让刘某与郭某的关系继续恶化,进而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执行局长张佳升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主张温情执行,尽可能的化解双方矛盾。

    盖玉坤得知郭某在农贸大厦打工后,便一次次前往与之沟通。

    于情,孩子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母爱的滋养,同样也需要父爱的关怀;于理,父母离异已给孩子造成了伤害,不应再让孩子成为父母关系博弈的牺牲品;于法,法律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多番沟通,郭某逐渐意识到,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她愿意放下积怨,同意让刘某接走女儿。

    在法院调解室,刘某终于见到了女儿。因许久未见父亲,女孩在刘某面前显得有些生疏,挨着妈妈不愿意和父亲刘某回去。

    执行干警李晓明见状,拿出提前为孩子准备的零食,并将孩子带到一边进行安抚。随后,安排刘某与女儿单独相处让父女俩多亲近。

    盖玉坤从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目的出发,及时改变调解策略,让双方多考虑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生活,最终,刘某同意对孩子的抚养权再做约定,并且暂时不接走女儿,春耕期间由郭某照顾孩子,两个月后再将女儿接到身边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