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日报》发表王中明署名文章:如何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民法典规定

30.06.2020  1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人民群众的行为规则,也是执法司法机关的法律准绳、执法依据或裁判规范。民法典的编纂是对以往所有民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和时代需求的一次重新审视和回应,对我国民事法律内容和规范体系的一次重大修改完善和系统化、科学化建构,有很多新理念、新原则、新规定。学习研究、宣传贯彻民法典,必须要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一、要正确认识民法典总则的统领地位

    民法典设七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侵权责任,加上附则,共1260条。总则编与其余六编之间实为总则与分则关系。各分编、各章、各节、各条文,又有一般规则和具体规定之分。各编、分编、各章、各节及各个具体条文布局科学、结构严谨、内容严整、逻辑严密,使民法典成为和谐统一的民事法律集大成。学习研究、宣传贯彻民法典,必须深刻理解掌握民法典的体系建构规则,正确把握总则编在民法典中的统领作用,着重理解好总则编所规定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特别是新增加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个立法目的和“绿色原则”,防止片面解读、机械理解民法典。民法典总则编移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绝大部分条文,其对民法基本原则、主体制度、法律行为制度等的规定,在民法典中属于一般制度、基本制度层次,对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等分则各编具有一般规则效力。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规定,对于物权之中的处分行为,对于合同之中的债权行为,对于婚姻家庭继承之中的婚姻、收养、遗嘱等行为,都具有普适性效力。学习研究、宣传贯彻民法典,要切实遵循总则与分则之间的逻辑关系,将总则编作为民法典的精神指引、解读基础、裁判导向,从而科学化、体系化地理解把握和有效实施好民法典各编各章各项规定。同时,亦要深入领会各分则编一般原则和具体规定之间,以及各分则编之间,诸如民事主体、身份关系、债权发生、物权设立等相互接续、相互关联、相互支撑等起因、形态,从而在总体宏观上、在深度广度上,对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原则精神和具体规定有正确理解和准确掌握。

    二、要准确理解民法典新增规定

    民法典新增条文140余条,占比超10%。这些新规定的条文,既需要对其内容规定认真学习领会,又需要对其立法目的、精神实质进行深入化、体系化的学习研究。其中,具有里程碑立法意义的首推“人格权独立成编”。这是我国民法典的最大亮点,也是异于其他民法典的最鲜明特征。基于对民事主体的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的尊重,对隐私权、个人信息等的依法保护,对信息泄露等信息权益受到侵害的救济,对事关人民群众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格权独立成编予以规定,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划定医学研究伦理“红线”,明确性骚扰责任等等,回应了社会热点诉求,反映了人民群众意愿,顺应了时代发展,是中国法治对公民人格权的庄严确认及严格保护,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人的尊重和关怀,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彰显了我国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物权编创设的新的用益物权——居住权,凸显了房屋的居住属性,保障公租房居住人,尤其是老年人等有居住需要的弱势群体“住有所居”这一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具有极为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侵权编增设的“好意同乘”责任减轻规则,对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予以明确,有利于鼓励“好意同乘”善良风俗保持和驾驶人允许无偿搭乘的善良意愿保护,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及公平原则。同时,还明确无偿驾驶人仅在轻过失时受到“责任优待”,在重过失情况下亦应承担侵权责任,也体现了保护同乘人生命财产安全、防范道德风险,以及在保护受害人权益和鼓励善良意愿间寻求了最佳利益平衡的立法价值取向。又如,婚姻家庭编特别新增的三十日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立法在对婚姻自由保护与维持婚姻家庭稳定之间的价值权衡,对于提升婚姻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弘扬和谐家庭关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均具有重要意义。要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民法典规定,必须要高度重视这些新增设规定的学习研究。

    三、要深刻领会民法典“实质性修订”规定

    民法典对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作出重大改变或重要阐释的“实质性修订”条文约240余个,占比达到19%强。如针对高空抛物伤人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对社会公众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的问题,民法典对侵权责任法原有规定予以修正,新增了禁止性原则规定,明确禁止任何人高空抛物,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公安机关的调查义务。再如“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与原担保法规定则完全相反。此类“实质性修订”条文既有原有法律规定渊源沿袭,又与原有规定迥异不同。所以,对这些规定不但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知晓“实质性修订”的目的和原因,这样才能保证我们正确理解、准确把握和精准适用。另外,因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故在当下对涉及这些“实质性修订”纠纷如何适用法律,也是我们学习研究、宣传贯彻民法典需要关注的问题,当然这些新旧法衔接适用问题的解决可能还有赖于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作以规定。

    (文章摘编自省委政法委“民法典与法治黑龙江建设”研讨会;作者系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