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安委办〔2015〕16号文件的通知(黑安办发〔2015〕51号)

17.09.2015  10:04
      各产煤市(地)政府(行署)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煤管局,黑龙江煤监局,龙煤集团及各分公司:

      近期,国务院安委办下发了《关于近期两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5〕16号)。按照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现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以矿井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瓦斯治理责任体系和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配齐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一把手”及各级防突工作责任制,建立专业化防突队伍,全面落实瓦斯防治企业主体责任和岗位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生产。

      二是切实强化煤矿防突工作措施。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要求,落实以地面钻井预抽、保护层开采、穿层钻孔预抽为主的区域治理措施,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对存在煤与瓦斯突出危险而又不具备防突能力的煤矿,要坚决依法停产整改或予以关闭。要加强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建设,保证系统运行稳定,实现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数据准确、报警及时、断电可靠,并严格执行瓦斯超限撤人制度。

      三是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各产煤市(地)和龙煤集团要对辖区内及所属煤矿进行全面普查,对不符合法定安全条件的要立即停产整顿、限期整改。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强化联合执法,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违反停产停建指令擅自恢复生产建设、超层越界、弄虚作假等行为,对存在重大隐患和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对防突工作开展不力甚至酿成事故的,要从严查处,严厉打击。对组织非法违法行为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打非治违”工作开展不力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肃问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9月1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