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省级财政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

04.01.2016  17:40

  从2016年1月起,黑龙江省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省级补贴标准提高,省财政为福利机构养育儿童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200元,社会散居儿童由原来的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160元。

  2011年,黑龙江省建立了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确定了全省的最低指导标准,即福利机构养育儿童每人每月1000元和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由中央、省和地方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为每名儿童补贴300元标准,省财政分别为机构和散居儿童补贴100元和60元,其余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足,并要求各孤儿所在地建立孤儿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随着人均消费水平的提高适时提高孤儿生活费标准,目前,黑龙江省落实自然增长机制标准最高的是大兴安岭的一些地区,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已达到1400元。按照要求,2016年起,省财政将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和每人每月160元,中央补贴标准不变。

  近几年,黑龙江省积极探索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工作。2014年7月,在全省选择了21个地区作为制度建设试点地区,进一步将事实无依、贫困家庭重残重病等困境儿童纳入政策保障范围,实施低于孤儿保障标准的分类保障。2016年,黑龙江省拟加大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建设的推进力度,力争在全省全面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采编:朱作杰)

(责任编辑: 郑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