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学一做”学习教育(3)

16.08.2016  23:06

学党章党规

  1923年6月,《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节录)

  1927年6月,《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节录)

1925年1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节录)

学党章  知圭臬

      1923年6月12日至20日,中国共产党在广州举行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鉴于二大以后党的组织发展情况,为适应革命发展和党自身壮大的需要,经过讨论,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该章程把重点放在了严格入党手续和发挥地方委员会一级组织的作用,体现了我们党在组织建设方面的日趋成熟。同时,改变了以前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以适应党的队伍不断扩大的需求。为了提高党员质量,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该章程第一次增加了实行党员候补期的规定。

      1925年1月11日至22日,中国共产党在上海举行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规定,“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将党的支部规定为党的基层单位,并规定从四大开始将“中央委员会委员长”的职务改称为“总书记”,这是我们党“总书记”称谓的历史源头。

      1927年4月下旬,在武汉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没有专门讨论修改党章的问题。五大闭幕后不久,中央政治局于6月1日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这是唯一一个不是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共12章85条,是我们党历史上条目最多的党章(十八大是11章53条)

      在党的历史上,《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提出了很多个第一。

      (1)第一次明确规定党员年龄必须在18岁以上;

      (2)第一次明确提出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3)第一次明确党的组织系统按照全国、省、市(或县)、区、生产单位5个层次划分,并规定了各级党组织的职责任务;

      (4)第一次明确“支部是党的基本组织”;

        (5)第一次规定设立中央政治局和中央常务委员会;

      (6)第一次规定选举产生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这一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7)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党团(即党组)的设置及其职责;

      (8)第一次把党与青年团的关系单独列为一章。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6年7月18日  总第2940期  第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