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法院执行工作从单一制向合议制转变

29.09.2016  04:08

  宁安市法院执行局根据牡丹江中院2016年重点立项工作关于执行改革方案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努力提高执行案件质效。该院针对执行工作中,办案人对案件一人说了算,缺少必要的监督和督促,造成案件执行随意性强,执行不规范等问题,采取打破个人承包执行案件的单一制,弱化个人的执行权力,将执行权交由集体行使,推行合议制执行新机制。

  明确合议庭适用范围。针对法律法规只规定“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采用合议庭,而无进一步明确的情况,宁安市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对执行工作中涉及到的执行行为进行了系统整理,并将减免执行费、确定分配方案、罚款、拘留、追加及变更被执行人、执行异议、决定强制执行、终结执行程序等13类重大执行行为认定为重大事项,要求必须组成合议庭讨论决定才能实施。

  落实执行长负责制。每个执行小组组成一个合议庭,小组组长担任执行长,同时为合议庭组成人员。执行长对重大执行行为认为应当组成合议庭的,可要求组成合议庭。执行长对合议庭讨论结果进行审查并承担责任。

  保障合议庭的执行实施权。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的,该执行行为不得报批实施;执行人员坚持认为应当实施的,可邀请局长或分管副院长列席再行合议,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合议庭与局长、分管副院长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合议庭成员意见一致时,局长及分管副院长均不得任意干涉合议结果,以最大化的保障合议庭的执行实施权。

  强化领导的督导职责。要求分管院长及执行局局长就自已参与列席合议庭的案件和签发的具体执行措施分别审核把关,并据此承担该执行案件的质量责任。在强化分管院长及执行局局长对重大事项的执行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权限的同时,加大了院局长对重大执行行为的督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