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协议”不是“免责金牌”

13.08.2014  10:15

  记者 杨晔

  一个多月以来,农民工孙永琦一直躺在哈尔滨市第五医院的病床上。6月30日工地上的一次意外事故,让孙永琦从高楼跌落身负重伤。虽然被及时送到了医院,但高昂的治疗费一下让这个并不富裕的家庭陷入了困境。去哪里筹钱治病?谁该为孙永琦支付医药费?这是小孙一家人一个多月来问得最多的问题。

     工地受伤难讨治病钱

  孙永琦,今年25岁,哈尔滨市双城区农民。年纪轻轻的他已经是一个四岁孩子的父亲。2013年9月,包工头高勋维与黑龙江省腾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合同,孙永琦跟随高勋维的工程队进驻双城区东方国际二期工地施工,2013年11月工程完工。2014年6月30日,由于雨水损坏了墙面,在建筑商的要求下高勋维再次找到孙永琦,让他去一号楼外墙粉刷涂料。结果意外发生,孙永琦从六楼跌下。孙永琦被送往哈尔滨市第五医院,经诊断孙玉琦腰椎骨折、胸骨骨折、左小腿大骨骨折,并因感染导致左小腿皮瓣坏死。严重的伤势让孙家人非常焦急,更让孙永琦一家人担忧的是不断增加的治疗费用。

  孙永琦住院后,全家东拼西凑了几万块钱,包工头高勋维也垫上了6万多元医疗费,医院对孙永琦的腰椎等部位进行了手术,但此时孙家却再难拿出钱进行下一步的治疗。孙永琦的家人和高勋维找到工程负责人魏洪学,希望建筑商能够承担医疗费,但一直没能要来钱。后虽经双城区建设局安全站协调,建筑公司拿出了1.8万元,但之后建筑商便再也没拿过一分钱。

     让人后悔的“安全协议”

  8月10日,高勋维再次找到工程负责人魏洪学,但魏洪学表示只愿意为手术再出一万元,手术后的赔偿问题再研究,并要求高勋维为此签订协议。高勋维没敢同意。他告诉记者,如今孙永琦已经完成了植皮手术,目前已经欠医院一万多元,因为缺乏医疗费,医院已经停止对孙永琦继续治疗,不仅药物已经停了,下一步的腿骨手术也因为没钱无法进行,腿骨手术“上手术台”就要三万元,恢复还得一万多元,如果手术不成功还不知要再花多少钱,这么多钱自己承担不了。

  高勋维说,现在是孙永琦救命的时候,自己已经尽了全力。唯一让他担心的是当初自己与建筑商签订的合同中的“安全条款”会成为施工方不拿钱的借口。原来,在2013年高勋维与施工方签订的合同中有这样一条:在施工期间,“坐板人员”必须携带安全带、安全帽等安全设备,如发生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一切责任由乙方全部负责。高勋维很担心,当初签了这种附在合同里的“安全协议”,甲方如果凭这条协议拒绝支付医疗费怎么办?

     律师认为“免责合同”无效

  记者就此咨询了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施佰芝律师。施律师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说,所谓“包工头”其实只是建筑商的一个代表,所以发生安全事故,建筑商是有责任的,同时因为建筑商和包工头之间的协议免除了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侵害了第三人的权益,因此这种“安全协议”是无效的,虽然工人并未与甲方直接签订用工合同,但是由于形成了实际上的劳动关系,所以甲方仍应该为工人的受伤支付治疗费用。

  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张大鹏律师则认为,即便“安全协议”有效,此协议也仅仅属于“对内”的协议,对于劳动者来说,建筑商和包工头是一个主体,这种“私下”的协定,不影响他们为工人支付医疗费,建筑商和包工头可以在事后自行协商支付比例,工人虽然并未与建筑商直接签订合同,但受伤工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凭借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和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并要求施工方支付医疗费用。

     “包工头”游走在法律灰色地带

  记者 杨晔

  在建筑行业中,大多数包工头都是以个人的形式存在的,他们把工作包揽过来,招人作业,这是法制不健全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当城市发展需要大量外来务工人员,而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迫切需要进城找工作之时,包工头作为一种满足供求双方需求的“中间人”便应运而生。他们一般没有国家认可的资质,但是往往通过挂靠建筑公司等形式存在。

  记者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采访时遇到了来自哈尔滨市巴彦县的民工乔国辉,他从2006年起便在哈市各个建筑工地打工。他告诉记者自己从没签过什么合同,都是包工头来个电话,他就收拾东西上工地。记者问他是否担心出现纠纷,他说包工头都是同乡或亲戚,信得过,这么多年来自己一起干活的工人都是这样。

  据了解,我国《建筑法》及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将工程质量、安全等工程责任确定为施工企业的法定责任,规定施工企业不能以合同形式将其法定责任转嫁给第三人。这说明民工应直接受雇于施工企业,与施工企业是劳动关系,但实际的情况却是施工企业为规避风险很少与民工直接签订合同。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施工企业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或施工合同,再由包工头以口头协议的方式招募民工。一旦发生劳务纠纷,因为并不与农民工直接签订合同,施工合同让包工头成为了施工企业规避纠纷的“防火墙”。由于包工头也是风险承受能力很差的个人,因此发生劳务纠纷,往往给工人索赔造成很大困难。

  据了解,早在2007年哈市就出台了《哈尔滨市建筑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不允许个人及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承包工程,欲从事建筑劳务承包的企业,必须首先拥有法人资格,取得《建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后,才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劳务分包作业。《办法》虽明确禁止将工程包给包工头,并规定了罚则,但多年来并没有被严格执行。

     农民工“月薪制”执行得怎么样?

     不签劳动合同、包工头代领工资仍普遍

  赫炘然 记者 吴利红 贾晶

  日前,哈尔滨市已有300多家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及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这些企业承诺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自招用起10日内,到人社部门履行劳动用工、劳务人员月工资支付情况备案等手续,按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及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不得以工程款未结算、工程质量纠纷等理由拖欠,要做到“日清月结”,并由农民工亲自领取工资。这些建筑企业真能做到给农民工“日清月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吗?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哈尔滨香坊区绿海华庭建筑工地包工头张某是抹灰工,建筑商将一栋楼的抹灰工作交给张某,张某与之签订施工合同,带领一些农民工完成规定的抹灰工作,合同中规定的是按照工程进度拨款,但是张某会每日给各农民工进行结算,在建筑商拨款下来之前,只能是张某自己先垫钱给农民工结算工资,并且负责农民工工程期间的吃住费用。“建筑商是否会拖欠拨款?”张某说,会有这样的情况,但是时间不会很长就会给款的。

  正在一家工地干活的来自大庆的白某说,他已经在工地上干了好几个月了,工资一般都能按时结算,多为月结。遇到有农民工家里有事急需用钱时也会提前结算或者提前赊一部分工资。白某和很多农民工一样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家建筑公司也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但是给来这里工作的农民工投保了意外伤害险。

  另一建筑工地的农民工刘某是电工。刘某及他带队的电工都是农民工,都没有与开发商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工资的结算方式,刘某称,农民工工资的结算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施工单位根据签订合同的拨款方式进行按期拨款,包工头则通过与农民工以口头约定的方式按月或按日结算工资。

  刘某说,目前建筑行业普遍不签劳动合同,也不给缴纳社保,均为口头约定,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出于利益考虑,另一方面是农民工本身存在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就需一直按照合同履行工资标准执行,但是工资随市场变化较快、幅度较大,就高不就低。而不签订合同可在工程进行期间依照市场价格变化与用人单位进行工资议价;另外,工程期间会受多重因素影响而离岗,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缴纳违约金的问题。”刘某说。

  记者在对十余家建筑企业进行采访时发现,农民工的工资都是由包工头代领。

  记者在对省建工集团、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采访,这些公司采集农民工的身份证、身体健康证等,并给农民工办理暂住证,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保险。取工资时,由农民工签字后亲自领取。在哈尔滨市人才市场,大约有五六百家建筑用工单位在这里招聘。多数招聘启事写的工资结算方式以“元/天”或“元/月”为单位,电焊工150~200元/天,钢筋工120~170元/天,力工120~150元/天,木工6000~10000元/月(计件)。而从各种工资结算方式来看,大部分用工单位为月结,小部分半月结,没有日结的。其中,在月结工资的部分中,还会存在用工单位以防农民工突然离岗而压资半个月的情况,难以做到“日清月结”。少有用工单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

编辑:刘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