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工作优化全省安全生产法治环境的通知(黑安监发〔2015〕32号)

23.09.2015  09:28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近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连续印发《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推动全省振兴发展的通知》(见附件1)和《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政法发〔2015〕29号)(见附件2)2份文件,对优化全省法治环境、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要求。为加强全省安全监管系统安全生产法制工作和执法工作,优化全省安全发展环境,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长春讲话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精神,落实省政府法制办文件要求,深入查找安全生产法制工作和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安全保障。

      二、积极推进国办发〔2015〕20号和黑政办发〔2015〕25号文件落实。省政府领导对贯彻落实国办文件精神非常重视,提出明确要求。省政府安委会已将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到各部门和单位,并纳入对市(地)政府(行署)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各市(地)要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贯彻落实措施,层层分解各项工作任务,作为对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三、建立完善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省安全监管局已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同级政府的要求,建立完善本单位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按照清单事项开展监管执法。要做好行政权力下放、承接权力法律依据的审核、梳理工作,认真梳理、审核行政权力的法律依据、责任边界、流程设计等,明确每项安全生产监管职权和责任。列入行政权力清单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权力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对法律法规规章等修改的和行政权力行使主体、依据等内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行政权力清单事项和相关内容,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不缺位、不越位。

      四、严格做好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的原则,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标准,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及其前置条件清理意见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必须有规章以上依据,并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对省安全监管局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市(地)安全监管局不得再次委托下放。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列入行政权力清单继续实施,对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承接到位,依法规范行使。行政审批项目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定种类、条件和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及时立卷归档保存。加强对行政审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对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发现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规范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开展监管执法,委托乡镇(街道)执法的,要按照《黑龙江省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暂行规定》要求签订委托执法协议。执法检查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制作现场检查和处理文书,注明违法行为及认定依据,告知被检查单位整改要求,明确复查单位和期限。除简易程序外,拟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的权力;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应当将调查结果和处罚建议报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或者集体讨论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专门审查,并在相关执法文书中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确保大致相同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律大体一致;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处罚执行完毕后,要在30日内办理结案并立卷归档。

      六、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行政强制法》等相关规定,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要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没收、销毁非法物品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决定。行政强制措施依法解除的,要及时恢复原状、返还财物。

      七、认真编制执行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科学合理地编制执法计划,明确检查的单位、区域、内容、重点及方式,严格履行执法计划的批准和备案程序。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要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编制要求,符合省安全监管局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与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相匹配。建立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整合内部执法力量,对内设机构需要检查的同类事项进行综合执法,由一个机构牵头,其他相关机构参与,列入执法计划的被检企业原则上每年只检查一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监管实效。要按照国家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部署和省安全监管局实施意见要求,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和检查单位随机抽取制度,按照随机抽查的要求开展监管执法。

      八、严格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措施。要按照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工作制度,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方式开展安全检查。要紧紧围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深入开展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上限处罚。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施行“黑名单”制度,在主流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开曝光。对重大事故隐患要严格实行挂牌督办制度,确保重大隐患治理到位。整改期限届满或者当事人申请复查的,应当依法在10日内进行复查,出具复查意见,对复查不合格的,依法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实现闭合监管。

      九、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省安全监管局日前对2015年6月30日前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公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每隔2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规范性文件制发前必须报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十、积极推进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纳入案卷评查范围,对各类案卷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评查。评查结果要在本系统通报,对于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提出明确的整改措施和要求,并作为下一次案卷评查的重点内容。对评选出的优秀案卷,要通过公开展示、集中讲评等形式组织学习借鉴。

      十一、严格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进一步制定完善考核办法和标准,加强对本单位所属机构和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

      十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省安全监管局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相关规定,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信息库,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情况依法采取激励和惩戒约束措施,对存在情节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十三、强化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充实基层和一线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建设,进一步增强监管执法力量。要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市(地)安全监管局要独立设置法制机构,配齐配强法制工作人员,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明确专人负责法制工作。要加强执法装备配备和使用,广泛应用省安全监管局开发的执法终端开展执法,提高执法信息化水平。要定期开展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规定,开展法律知识测试活动,不断增强安全监管执法能力。

      附件:1.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推动全省振兴发展的通知
      2.省政府法制办《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政法发〔2015〕29号)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17日

附件:

  • 黑安监发2015年32号附件1.pdf
  • 黑安监发2015年32号附件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