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15年 第24号)

29.12.2015  20:14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和省安全监管局《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黑安监发〔2015〕23号)规定,经企业申请、自评、评审组织单位召集专家复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炼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中煤龙化哈尔滨煤化工有限公司、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哈尔滨销售分公司香坊油库、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销售分公司北安油库、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销售分公司莲江口油库达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标准,有效期自公告之日起3年。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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