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16年 第8号)

10.08.2016  04:36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48号,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安健函〔2016〕30号)要求,现将我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上述行政许可职能或变相审批。违法受理审批事项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对于公告发布之前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事项,各部门要妥善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二、我省行政区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自行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做好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专家评审意见、会议记录的存档工作,以备安全监管部门检查。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时修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转变职业卫生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指导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主体责任。发现违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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