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瑞兴化工有限公司“5.16”中毒事故情况通报的通知(黑安监办发〔2015〕9号)

08.06.2015  12:35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瑞兴化工有限公司“5.16”中毒事故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三〔2015〕47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地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立即开展《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二硫化碳生产企业生产工艺排查,并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43号),深入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隐患排查整治,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于7月20日前上报省安全监管局。
      二、强化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充分认识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的高度风险性和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并严格落实特殊作业管理规章制度,坚决杜绝未经审批、审批过程走过场、作业现场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发生。
      三、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切实加强高度有害气体的安全风险防控,配齐配全防护用品并做到正确、熟练佩戴,有针对性地制定有毒物质泄漏现场处置预案,强化日常培训和演练,做到遇险时的规范处置和科学施救。 
      四、强化夏季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夏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夏季“四防”措施,严格检维修作业及停产、复工安全管理。要通过检维修全面排查整治隐患,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请各地将本《通报》精神和要求传达至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化工及危险化学品企业。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6月7日
 

附件:

  • 关于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瑞兴化工有限公司“5.16”中毒事故情况的通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