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迎检准备工作的通知(黑安办发〔2016〕39号)

07.09.2016  20:12
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安委〔2016〕2 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准备认真开展全面自查的通知》(安委办函〔2016〕29号)要求,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组将于10月份对我省开展为期一个半月的安全生产巡查。为认真做好迎接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各项准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8月29日胡亚枫副省长有关“认真做好巡查准备和全面自查”的批示要求,充分认识做好迎接巡查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主动性和自觉性,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积极做好迎检准备,主动配合做好巡查工作。

      二要对照《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安委〔2016〕2 号)规定的巡查工作方式,特别是9个方面巡查工作主要内容,结合本行业领域工作实际认真开展全面自查,细化分解工作内容,逐条逐项研究,全面查缺补漏。要将近年来出台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文件、制度、会议纪要、台账、执法文书、工作总结等材料进行认真梳理、分类汇总,作为迎检资料存档备查。

      三要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十二五”以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措施,如加强安全生产投入、深化行业领域安全整治、依法依规组织“打非治违”等亮点工作及数据进行整理汇总、统计分析,客观准确反映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

      请各部门于9月7日前,将本单位领导小组组长及具体联系人职务、姓名及联系方式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9月20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及近年来安全生产工作亮点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魏国安、孔凡利;联系电话:87017066、87017055。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1、《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安委〔2016〕2号);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准备认真开展全面自查的通知》(安委办函〔2016〕29号)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2日





附件:

  • 黑安办发2016年39号附件1.pdf
  • 黑安办发2016年39号附件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