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审计厅厅长李希龙:加强审计监督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履责

13.06.2014  23:37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日前,记者就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有关话题采访了省审计厅厅长李希龙。

问:中办国办下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这个《规定》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对权力有效制约的一项重要措施,可以促使领导干部慎用经济决策权,在依法行政中认真贯彻国家经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使国家资金在权力行使之下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最大化。自1999年中办国办下发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以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全国已得到迅速发展。这次新的《规定》颁布,既是对十多年来经济责任审计的总结和规范,也是对今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规定》的实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问:《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如何划定的?

答: 新的《规定》拓宽了被审计对象范围,提高了被审计领导层级,可以说纵向到顶、横向到边。从纵向上,各级审计机关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可以分别审计省、市地、县(区)、乡镇(社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法、检两长。从横向上看,各级审计机关可以对本级党委、政府各个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进行审计。规定还明确了上级领导兼任部门、单位正职,但是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这种情况下要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审计,在原有已经确定范围的基础上,还进一步明确了要对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问:对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主要有哪几个方面?需要关注什么问题?

答:国家依法设立审计机关就是为了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审计机关工作目标都是紧密围绕党和政府经济工作中心。对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审计当地财政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在审计上述内容时,还要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是否贯彻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在制定区域经济发展方向上是否树立了科学发展的理念,措施是否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与党和国家经济工作方针和部署相一致;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是否符合程序、科学合理;经济管理和决策等活动是否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领导干部本人是否做到了廉洁从政、廉洁从业等等。

问:我理解经济责任审计对领导干部是要问责的,那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怎样界定,如何评价?

答:责任主要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主要包括以下行为,就是明知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不允许却有意违背,甚至授意、指使、强令、纵容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包庇、隐瞒导致严重后果;无视民主集中制,不经民主讨论、不召开决策会议,直接拍板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或者也召开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了,但是大多数同志并不同意实施,在这种情况下,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还是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了,结果因为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这些问题都要追究直接责任。

问:主管责任可不可以这样理解,领导干部在直接分管的工作中不履行或者是不正确履行经济职责?

答:是的。但还有一点,就是对重大经济事项也主持开会讨论研究了,大多数同志也同意了,因为决策不当或者是决策失误仍然给国家资财造成了严重流失、损失和浪费,这种情况也应负主管责任。

问: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评价在原有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基础上又增设了领导责任,应当怎样理解?

答:这是审计尊重事实,向客观公正又迈进了一步。新《规定》增添了领导责任,这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职情况更加科学、合理、公正的鉴证。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者,能不能正确履行经济责任,还应当理解为,是否具备领导能力和管理能力。在创建和谐社会中,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政府四项职能中,哪一项也离不开经济职能,经济建设、经济发展是富民强国的关键,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对地方经济建设和健康发展负责,对部门、单位的经济事项规范管理负责;作为国有企业领导者必须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任。所以,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是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要承担领导责任。

问:在审计查清事实并界定责任的基础上如何对领导干部进行评价?

答: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问:《规定》要求成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都有哪些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从中央到地方党委政府都是极为重视的,黑龙江省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今年出台的新《规定》,扩展了联席会议成员部门,这些部门主要有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保以及国资委等,进一步提升了联席会议重要程度和作用。新《规定》明确了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制定经济责任审计政策、制度,监督检查、通报交流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规定》还要求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同级审计机关副职或同职级的领导兼任。黑龙江省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应机构,落实人员,尽快履行好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问: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结果应如何利用,能够向社会公告吗?

答:审计机关要对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把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给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涉嫌犯罪的,审计机关就要依法移送到纪检、检察机关处理。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结果报告要归入领导干部本人档案。目前各级党委和政府正在着手建立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并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我们相信,这些制度将会随着经济责任审计不断深化,党内监督制度和民主法制建设不断进步而得到推进和完善。记者 马云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