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山市检察院刑事抗诉案件成功改判 当事人赠锦旗致谢

17.10.2018  11:55
  近日,密山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处置扣押财产一案经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予以改判。2018年10月15日,当事人娄某某将印有“维护司法公正的保护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锦旗送到密山市检察院公诉科表示感谢。
   【案情来龙去脉】
  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娄某某销售假冒“垦农30”大豆种子,并将被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垦农30”大豆种子102,750斤非法变卖,数量巨大,严重干扰案件侦查。该案提起公诉后,密山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
   【法律适用错误】
  该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被告人娄某某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在适用法律方面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罪中对刑罚的规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系选科性刑罚,即在此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能单独适用,对罚金刑不得进行并罚。故对犯罪嫌疑人娄某某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该院提出抗诉。    【获得依法改判】
  2018年6月29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依法改判被告人娄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
  正义并非一味严惩,而是使被告人得到合法合理的判决。该案抗诉成功,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的重要作用。该院公诉科检察官表示:“娄某某送上锦旗,是人民群众对我们检察工作的肯定,我们将始终维护司法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