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山法院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审作用

24.03.2015  14:40

        密山法院从陪审到合议,全案突出重点,重视人民陪审员参审作用的发挥,由于人民陪审员并非专业的审判员,也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学知识的学习,因此在发挥其陪审作用中,该院更加注重其对于案件事实的审理和认定工作,法律适用问题则由专业法官来完成。

        保证庭前阅卷,陪审有的放矢。为了保证人民陪审员不再出现“哑巴陪审”的现象,密山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办法》明确规定,保证人民陪审员庭前阅卷的权利,规定人民陪审员阅卷的义务。该院规定,审判长负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联络、帮助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由于刑事案件证据十分规整,电子化程度较高,所以刑事证据则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传输给人民陪审员,由其自行安排时间和场所审阅卷宗;民事卷宗和行政卷宗的阅卷大多在院内完成,由审判长负责安排阅卷场所。为了让人民陪审员能够快速的熟悉案情,在阅卷的同时,审判长也会将案件的争议焦点适当的提示人民陪审员。重大疑难案件,则由合议庭召开庭前阅卷会,由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共同阅卷。截止目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庭前阅卷率达到80%;民事案件中,庭前阅卷率到达65%;行政案件中,庭前阅卷率到达100%。

        增加参审比例,重点审查事实。明确要求增加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所占比率,合议庭由一名审判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特殊情况由两名审判员和一名陪审员组成成、极特殊案件则由两名审判员和三名陪审员组成。开庭审理过程中,事实审查部分主要由人民陪审员来完成,包括对当事人双方的发问、对证据的发问,人民陪审员审查事实不清时,审判员再进行补充发问和审查。增加陪审比例,不仅包括增加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人数,还包括扩大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范围。该院在《人民陪审员参审办法》中也进一步规定,涉及未成年、老年人、残疾人或女性犯罪的刑事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矛盾突出的民商案件、当事人经济实力及诉讼能力不平等民商案件、涉及基本民生保障的民商案件、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许可证或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行政案件、法律适用可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新类型刑事、民商事及行政案件必须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去年,该院合议审理的案件中,人民陪审员为两名的占76%,人民陪审员为一名占24%。

        保障合议权利,充分发挥作用。该院在四个方面充分保障陪审员的权利。第一要求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应当独立自主发表独立意见。在合议案件时,由人民陪审员先就案件事实问题发表意见,充分合议,再由审判员发表意见,避免人民陪审员人云亦云。第二保障人民陪审员查阅合议庭笔录的权利,并有权要求更正笔录的内容后再签字。第三如若合议过程中,人民陪审员认为该案事实部分依然存在疑问,有权要求继续开庭审理,并经合议庭同意后,可以同主审法官共同进行调查。第四人民陪审员要求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同时可以申请列席参加审委员讨论该案件,但不享有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