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监督局开展对新农合省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22.09.2014  13:06

 

新农合民营定点医疗机构是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服务的重要补充。多年来,民营医疗机构在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等方面,做了积极的工作。为进一步发挥民营医院的积极作用, 2014年,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新农合省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单病种限价管理(注:“单病种限价管理”是指对特定疾病作出标准化治疗安排和费用总额限制,以减少“大处方”、长时间住院和重复检查,最终为患者减轻负担),推动民营医疗机构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 二0一四年五至七月间,依据《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新农合省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单病种限价管理的通知》(黑卫基层发【2014】5号)文件精神,省卫生监督局医政监督四科对28家省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了督查和调研。 检查组重点对省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在院病人身份查对、转诊制度、公示制度、补偿工作等进行了检查,并现场核查了住院参合农民的病历和总费用、费用明细等内容。 省卫生监督局在对民营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同时,对其逐一建立了《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管理档案》,通过各医疗机构填报的《民营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调研内容》基本掌握了2012年至今的各医疗机构住院患者数、住院费用、次均费用、费用的即时结报、病历管理、处方管理、财务收据管理、新农合药物目录使用、自费药物使用、患者审核转诊、超限额、信息建设以及《办法》规定的公告公示等具体数据。 历时两个多月的检查中检查组看到,大部分的民营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能较好的按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进行日常医疗和管理工作。能做到有意识的主动问询和告知参合农民患者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大部分门诊医生会主动查验患者的“农合证”及相关证件,做到人证相符;能对农合住院病历和处方做到分类单独管理和存放;在新农合药物目录和自费药物的使用方面,能做到梯次用药,优先使用一线药物,自费药物的使用上能做到事先与患者沟通告知,与患者签订相关的协议和一日费用清单,经患者同意后使用;各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没有单病种限价的超限额情况,都能努力做到将费用控制在限额内,对个别病情较重、并发症多或病程长的患者,如发生超过限额的情况,会向省计生委相关处室申请报批。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卫生监督人员责令限期整改。                                             省卫生监督局医政监督四科李强 供稿

 

省委第十二巡视组向省卫生健康委党组反馈专项巡视情况
按照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8月29日,卫生厅
巡视公告
按照省委统一部署,卫生厅
关于变更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域名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