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洗钱说不!

01.06.2022  22:26


    洗钱犯罪,往往是有组织犯罪的继续,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近年来,全省法院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洗钱违法犯罪,加强部门协作,共同健全洗钱风险防控体系,为营造全社会反洗钱良好氛围提供助力。

    【帮人收购银行卡并操作转账,真能赚大钱?】

    2020年12月,刘某(另案处理)让孙某以帮忙收购银行卡、找人用手机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洗钱”。2021年1月,孙某纠集、雇佣多人,分别负责开车、与上线联系、用手机银行转账以及为提供银行卡的人发放报酬等,期间获得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非法利益。

    孙吴县法院认为,孙某等七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五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协助亲属进行洗钱惹来牢狱之灾!】

    被告人于某某之母郝某某系某医院的实际经营者。2013年至2016年,郝某某通过虚假手段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骗取集资参与人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并于2012年5月至2014年12月将2537万余元集资款转入于某某账户。于某某明知郝某某转入自己银行账户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仍协助郝某某掩饰、隐瞒钱款来源和性质,将巨额资金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

    大庆市萨尔图区法院认为,于某某明知其母亲郝某某转入其银行账户的资金与财产状况明显不符,仍通过银行转账、投资理财、生活消费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宣判后,于某某上诉,大庆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帮助转移他人受贿款,难逃法律追责!】

    2007年3月至2013年11月,王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0万余元。王某某通过被告人杨某的亲属,采取转账、转存的方式将其受贿所得转给杨某。其间,杨某协助王某某转移与其职业收入明显不符的钱款,在自己操控的多个账户内通过划转、转存、投资理财、购置房屋等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杨某所得收益共计3万余元。

    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法院认为,杨某明知是贪污贿赂犯罪所得,仍通过提供资金账户、转账、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资金,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什么是洗钱?】

    洗钱,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主要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简单地说,洗钱就是将非法收入及其收益合法化的犯罪行为。

    【洗钱有哪些危害?】

    洗钱犯罪产生的直接危害在于为犯罪分子隐藏和转移犯罪所得提供便利,进一步为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助长更严重、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其次,洗钱会滋生地下金融活动,使大量非法收益在正规经济体系之外循环,造成资金无规律流动,冲击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稳定,削弱国家宏观调控效果,危害经济健康发展。此外,洗钱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受贿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对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构成严重威胁,败坏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

    【我们如何远离洗钱?】

    1.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应拒绝在地下钱庄、非法网络支付等非法机构中从事金融活动,避免可能为犯罪分子和恐怖势力转移资金、清洗“黑钱”提供帮助,甚至构成犯罪。为了保障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应尽量选择可靠、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办理业务。

    2.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账户、银行卡、U盾和支付二维码

    若出租或出借自己的重要身份证明或金融交易工具,将可能产生以下不良后果:

    ·被他人盗用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

    ·成为他人金融诈骗犯罪的“替罪羊

    ·个人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

    ·个人声誉和信用记录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受损。

    3.不要用自己的账户为他人提现

    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用的洗钱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或公司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请切记,账户将如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4.积极举报他人洗钱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公安机关举报洗钱活动。同时规定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