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就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问题答记者问

10.09.2014  14:34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行为,加强学籍管理工作,我省于今年7月29日印发了《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这个细则有哪些内容?具体思路是什么?对以往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如何解决的?等等,都是大家比较关心的话题。就这些问题,近日省教育厅有关负责同志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1.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答: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特别是教育治理结构的改革,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就是推进电子学籍管理,实现全国范围内学籍管理的无缝衔接和互联共享。2012年年底教育部下发《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并于2013年3月在贵州召开启动现场会,正式启动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我省于2013年4月启动全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相关工作共历时一年半的时间,目前硬件部分已经初步搭建完成。与此同时,有必要建立一个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使用规则,为电子学籍系统的实施提供政策支撑。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出台了这个实施细则。

  问2.这个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最大的特点是什么?
  答:简要概括起来,就是:“一人一号、籍随人走”。这个系统是全国联网运行,为每名学生建立全国唯一的电子学籍档案。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性,全国统一,终身不变;并且确定了“籍随人走”原则,从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贯穿每个学生的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无论是入学行为,还是转学、休学等学籍变更,都采取“籍随人走”的办法管理。

  问3.我省制定这个《细则》的主要政策依据和思路是什么?
  答:政策依据有两个,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另一个是教育部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主要思路,第一是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由省里明确基本原则、各地的权限和职责以及各地具体的操作条件和办法。第二是我刚才讲的“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三是动态监管,全程跟踪。《细则》立足促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设计了学生学籍档案基本内容,除包括学籍基础信息外,还包括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报告,体质健康测试及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学生在校期间的奖励信息,享受资助信息等,确保数据统计的真实性和数据更新的及时性。

  问4.这个《细则》在内容设置上有什么特点?
  答:《细则》共有57条。主要围绕学籍注册、入学年龄、转学休学、跳级留级、均衡班额等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解决措施和办法,并规定了学籍变动,包括正常变动(升级、升学)和非正常变动(转学、休学、复学、出境、辍学、跳级、死亡)处置的办法和流程。《细则》还覆盖了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和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的情况。

  问5.《细则》制定过程中考虑过哪些重点问题?
  答:我们重点考虑了4方面问题:
  一是关于《细则》的适用对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情况,《细则》确定了适用对象,即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二是关于“借读生”问题。为应对学生流动,近年来,在学籍管理中陆续引用了“借读生”的概念。我们认为,“借读”一词的存在,不符合基础教育管理发展方向,也是造成一人多籍的原因。因此,《细则》没有采纳“借读生”概念,而是要求按照学生实际就读学校及时转接学籍。因全国学籍档案样式和信息项目一致,借读和正式学生不应再有区别。
  三是关于“控辍保学”问题。“控辍保学”仍是我们当前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面临的重要任务。《细则》以有利于各地开展“控辍保学”工作为着眼点,进一步细化了《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要求。
  四是关于学籍信息安全。为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安全,《细则》特别强化了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包括指定专门的学籍管理员,建立学籍信息保密制度,对于泄露学生学籍信息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管理责任等。

  问6.每年到秋季入学的时段,很多家长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入学年龄问题,请问我省在《细则》中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小学入学年龄的规定,我省仍是沿用《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表述。即:“凡年满6周岁儿童”,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就是“在新学年开始前也即在每年9月1日前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少年”,应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细则》对入学年龄进一步明确后,意味着从今年起,我省凡不足入学年龄的幼儿将无法再录入电子学籍系统;晚于当年8月31日出生的儿童,将在次年接受义务教育。

  问7.就小学的入学年龄问题,很多家长提出:孩子出生时间距离当年的8月31日就差几天、十几天或一两个月,这种情况能否入学并注册学籍?
  答:这个问题提得很好,也是很多家长有疑惑、甚至不理解的地方。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行为,从今年起凡不足龄的幼儿,无论是3岁、4岁、5岁均不能入学,也无法为其注册电子学籍。一是义务教育法有入学年龄规定;二是《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明确规定:“严禁小学提前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幼儿接受义务教育”。三是未满6周岁的幼儿入学,既不符合教育规律及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也挤占现有的比较紧张的教育资源。所以,真诚地希望广大家长和社会各界给予更多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