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质监局开展加强燃煤质量管理 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专项整治行动

17.12.2015  16:22


 




 

  为切实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省质监局自2015年12月15日开始至2016年2月28日,对全省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开展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专项整治行动。12月17日,省质监局召开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专项整治行动部署会议。

  会上,省质监局副巡视员杨福星要求,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782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厅字[2015]44号)精神,切实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关工作人员和重点地区质监部门要思想上高度重视,坚持标准,依法依规开展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强化与企业的沟通协调,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反馈与宣传报道,营造齐抓共管的氛围。

  据悉,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省质监局抽调有关执法人员和有关煤炭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技术人员成立四个专项整治工作组,采取包片负责、驻厂监测的方式,重点对哈尔滨、大庆、绥化市辖区内商品煤使用量较大的发电企业、供热企业、锅炉(10吨以上)使用单位使用商品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淘汰一批不符合能耗要求的燃煤小锅炉,严厉打击使用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劣质商品煤的违法行为,督促商品煤使用企业制定商品煤质量保证制度和验收制度,完善商品煤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明确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责任,建立商品煤质量档案,鼓励企业制定更严格的商品煤质量企业标准。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不符合商品煤标准要求的违法行为,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当地政府部门,同时会同环保、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