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范过期药无害化处理

10.10.2014  10:38

近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山东省环保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过期失效药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稽查等过程中产生的过期失效药品的无害化处理进行规范。

意见》要求,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要做好本单位过期、失效药品的集中贮存、保管工作,并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和数量,要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将过期、失效药品转移至具备处置过期、失效药品资质的危险废物或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活动中产生的过期、失效、变质等废弃药品的处置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行。药品监管部门执法检查中查处没收的假劣药品,以及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公益活动中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应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要求转移至具备处置过期、失效药品资质的危险废物或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

意见》的出台,将对促进药品监管部门与环保部门的执法衔接,防止药品非法流弊事件发生及加强过期、失效药品的无害化处理起到积极作用。

 

来源:中国医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