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调整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

11.08.2015  10:48

  从8月1日起,山东省执行新的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提高8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提高60元。
      根据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等5部门发出的通知,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通知要求,各类企业要切实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夏季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