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税务机关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01.2020  20:30

  一、出台背景

  2008年3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对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收缴工作,保证工会经费及时足额征收,更好地发挥工会职能起到了重要作用。现因税务部门体制改革,原《实施意见》部分内容已不适合目前工作实际,黑龙江省总工会和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联合对原《实施意见》进行了修订,同时对其他部分内容也做出了修改。

  二、主要内容

  (一)代征范围。省内除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拨缴的工会经费。

  (二)计费依据。缴费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以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计费依据。

  单位全部职工是指在缴费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企业的合同制工人和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和聘任干部、单位因各种原因聘用的临时工、季节工、服务员、营销员等人员,同时还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

  工资总额是指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三)费率。工会经费的缴纳比例为缴费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

  (四)征收管理。一是税务机关原则上对工会经费实行属地化征收管理,确有需要实行集中征收的,由省总工会与省税务局商定。二是各级总工会负责对所缴工会经费进行审定、核算和检查。三是缴费期限和纳税期限一致,缴费单位应于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四是税务机关主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代征工会经费。五是对拒缴单位由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六是各级税务机关与同级总工会应加强信息交换与传递,积极做好工会经费的代征工作。七是各级总工会和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减免工会经费。缴纳工会经费确有困难的单位,应提出申请并作出补缴计划报当地总工会,由当地总工会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对撤销、关闭和破产的单位,由缴费单位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撤销、关闭和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相关复印件,报当地总工会核销后函告税务机关。八是各级总工会应与税务机关建立交流机制,通过培训、研讨、经验交流等形式推进税务代征工作。

  (五)代征管理费。市级总工会按实际代收工会经费总额的5%提取代征管理费,按季支付市属各区级税务机关;县级总工会按实际代收工会经费总额的5%提取代征管理费,按季支付给同级税务机关。

  三、有关说明

  黑龙江省总工会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将依据《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税务机关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制定实施办法。

   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lj.gov.cn/gkml/detail.html?t=2&d=385610

(责任编辑: 所双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