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秩序提升工程质量的意见》的通知

05.11.2014  17:38

  黑建建[2014]21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秩序提升工程质量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森工总局: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秩序提升工程质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5日               黑龙江省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秩序提升工程质量的意见     近年来全省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规范,工程建设质量全面受控,工程建设水平稳步提升,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省工程建设标准不高、使用功能不完善等问题仍较为普遍,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仍屡治不止,建筑市场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依然存在。建设单位管理薄弱,勘察设计深度不足,施工创优意识差,监理责任心不强,监管力量不足,工程质量与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较大差距。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开展建设活动,全面履行法定建设程序   (一)严格法定建设程序。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立项、规划、土地、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手续。严禁以招商引资、带资施工等借口设立“绿色通道”,简化法定建设程序,违规审批工程项目,对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对违反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大力推行电子招标投标。严禁以各种形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招标,应采用综合评标法,不得以服务费用多少作为唯一中标条件;施工招标中标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违反规定的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依法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围标串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建设单位应依法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将招标文件约定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另行发包。总承包单位可将建设单位认可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进行分包。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备相应劳务资质,不得要求劳务分包单位垫资承包,不得拖欠劳务分包费用。   二、落实七方主体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四)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对因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的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终身责任;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终身责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承担终身责任;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终身监理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项目负责人对其审查的施工图文件承担终身连带责任;检测机构项目负责人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担终身责任。   (五)突出落实施工项目经理责任。按照住建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十项规定》,严格落实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项目经理必须持证上岗,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对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把关,做好隐蔽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带班组织起重机械安拆、大型模板支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和验收,保证安全生产措施费足额用于安全防护和安全措施,严禁使用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定期组织排查、整改质量安全隐患,加强现场作业人员岗前质量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检查等。   (六)建立开工前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工程建设七方项目负责人开工前应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承诺书存入工程建设内业档案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存;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设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标牌应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名称等事项;设计单位负责设计标牌位置、高度、规格、材质、颜色,并与建筑物风格相协调,设计单位未按规定设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审查合格;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设置的,工程竣工验收不予备案。   三、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七)开展建设领域“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打击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十项内容为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依法查处违法发包、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八)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施工现场应设立规划和建设公示牌,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和监督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市场行为,鼓励公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媒体和网络媒介的监督作用,对查处的违法违规单位、个人及处罚结果及时在诚信平台和有关媒体上予以曝光。   四、把住重点关键环节,完善质量过程管控   (九)加强勘察设计监管。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完善内部质量管控机制,保证工艺、材料构造节点的详细设计衔接,加强工程勘察现场和室内试验质量控制,按技术标准核对勘察点位和数量,遇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或建设主管部门。设计总包单位对设计注明需要详细深化设计的分项工程,应依法依规签订设计分包合同,详细深化设计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总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实施。设计单位在使用勘察报告时,应对勘察的点位、数量等进行复核,确保勘察成果真实准确有效。重大工程应强化初步设计方案论证,逐步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加强设计文件技术交底和现场服务。严格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规范设计变更管理,凡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消防设施调整及影响规划效果等重大变更的,应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十)落实抗震设防标准。按照建设工程所在地地震烈度和项目性质,严格遵循建筑抗震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等公益性建筑要在正常设防标准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计。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要严格按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农民自建住宅要采取圈梁、构造柱、现浇楼面等必要的抗震构造措施。   (十一)强化现场质量控制。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建设合同要求,派驻与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依法依规履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职责。积极推行质量安全行为和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健全隐患排查、风险分析、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严格执行施工过程各阶段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逐道工序由操作和验收人员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对现场施工质量负总责。   (十二)规范建筑材料管理。按照“谁采购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建筑材料监管。完善见证取样和检验验收制度,杜绝使用“瘦身钢筋”、“再生苯板”等不合格建材。建筑构件、消防产品、装修材料、保温材料要严格执行消防标准要求。建筑保温要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不得使用易燃材料。积极推广应用高强钢筋、高性能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鼓励使用绿色建材产品。   (十三)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对工程实体和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查验,依法客观出具验收意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应邀请前期物业公司和业主代表参加,对住宅内部和相关公共部位设施全数检查,逐套逐间进行带水、带电、带负荷分户验收。建立分户验收比对性复核制度,按差别化管理要求合理确定复合比例。全面落实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制度,对规划执行、竣工验收、物业承验、地下管网等设施配套进行审查,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五、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监理作用   (十四)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统筹勘察设计、建筑管理、招标投标、造价管理、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各方面监管力量,建立综合执法机制,挑选有设计、施工经验的人员充实到监管队伍中来,并在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充足保障,保持监管队伍稳定,强化监管人员业务培训,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水平。   (十五)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等方式,采取随机、飞行检查和工程质量约谈等方式,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有效监督;创新检查模式,增加现场讲评、案例剖析等环节,让现场人员直观接受教育。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加强检测工程和检测行为监管,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行为。积极推进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建设,开展网上巡检。   (十六)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指导监理企业实行监理现场标准化,建立健全监理现场规章制度。建设单位要明晰监理授权委托内容,准确界定监理工作边际。监理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足额配备监理人员,严格审核队伍资质、人员资格、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严把建筑材料进场关,加强施工现场巡查,对桩基施工、混凝土浇筑、防水作业等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发现质量隐患责令停工整改。鼓励有条件的监理企业开展项目管理服务。   六、突出抓好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题治理   (十七)加强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防控。以质量投诉暴露的、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为重点,构建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长效机制。落实《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规范》,在施工现场设立样板段(间、墙),设立样板挂图、展板,开展QC小组活动和工法研究。建设单位要下发常见问题防控任务书,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围绕任务书制定措施,开展防控,形成合力。开展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示范工程创建活动,为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积累经验。   (十八)积极推行“优质优价优先”。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要与企业资质、评优树先等挂钩,对获得市级及以上“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示范工程”的企业在信用评价中给予适当加分,施工企业质量保证金可适度降低,建设单位可上浮1-2%的工程价款或服务费作为奖励。示范工程优先推荐龙江杯等奖项,未开展专项治理的工程不得参加质量评优,对工程存在较多质量常见问题的企业,要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十九)积极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施工企业要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对项目经理部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对较大危险源的专项方案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项目经理部要成立QC小组,按照计划、执行、检查、处理四个阶段开展活动,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开展全省优秀QC小组评选,具备条件的向国家推荐。   (二十)大力推进绿色施工。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绿色施工,列入绿色建筑计划的项目必须实施绿色施工。施工企业要按照《绿色施工导则》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建立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和绿色施工制度。   七、切实提高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二十一)进一步提高各类管理人员素质。加快知识更新培训,提升建筑市场、质量安全、招标投标、行政执法等人员的素质,提高发现质量安全等问题的能力;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的执业管理人员应按时参加取证培训和继续教育,企业内部应建立“传帮带”等的日常业务培训,全面提升各类管理人员能力素质。   (二十二)落实施工企业劳务管理主体责任。按照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的指导意见》,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工人培养、权益保护、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的劳务负有全面管理责任。逐步培养一批基本技术工人和技术性较强的特种作业工人队伍,加强培训,持证上岗,将岗位技能等级与工资挂钩。   (二十三)进一步完善建筑工人培训体系。制定加强建筑工人岗位技能培训工作计划,编制培训教材,落实培训学校,制定岗位技能鉴定标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做好建筑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大型施工企业要积极与劳务输出较多的市县联系对接,建立通畅的劳务用工渠道,保证劳务队伍的相对稳定。   (二十四)推行劳务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强劳务队伍的组织化管理,推行劳务工人实名制,开展优秀劳务队伍评选和劳动技能竞赛,培育一批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劳务企业,推进劳务人员的诚信信息管理,支持优秀劳务企业参加社会保险。   八、构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   (二十五)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按照“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明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建设企业、执业人员和工程项目三大数据库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覆盖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检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市场主体。   (二十六)制定信用标准和办法。制定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信用标准和管理办法,规范各方责任主体市场行为,健全信用信息查询、发布机制,实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和奖惩等情况,与招标投标、资质资格、工程评优等挂钩,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   (二十七)完善数据库信息录入。按照信息化监管平台数据标准要求,有关部门应在招投标监管、施工许可发放、合同备案、竣工验收等环节及时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实时录入企业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保证数据真实性、时效性和准确性,确保省市县三级的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   九、严厉惩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八)严惩重罚各类违法行为。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资格证书等相应处罚。同时依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采取限期不准参加招投标、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不得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等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   (二十九)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给予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罚款、停业整顿、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及时公布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