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修订规章制定程序 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11.11.2016  18:31

  11月3日,哈尔滨市政府召开第71次政府常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草案)》,《决定(草案)》将于近日正式发布实施。
      《哈尔滨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修改)》是2016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正式规章修改项目。市政府法制办根据新修订的《立法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立法工作实际,对原规定进行了研究修改,起草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草案)》。
      修改后的《决定(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范围,完善了立法制度和机制。为了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决定(草案)》增加了“重要行政管理规章和综合性较强的规章,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起草”的规定;为了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增强立法民主性,《决定(草案)》明确规定“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通过座谈会、征求意见函、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形式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开展立法协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立法联系点等对规章送审稿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规章送审稿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为了完善立法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增强立法科学性,《决定(草案)》增加了“市政府法制部门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对专家人选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作出调整。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者专业技术问题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会应当形成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包括论证会的基本情况、发言人的基本观点、论证结论等内容。论证报告应当作为规章送审稿修改的重要参考。”的规定;为了规范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为规章适时修改、废止提供科学依据,《决定(草案)》规定“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按照《哈尔滨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组织开展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规章实施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结束后,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形成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

 

                          供稿单位: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