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提升大气环境质量

14.01.2016  09:31

  进一步提升大气环境质量,大庆市日前出台《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并将于2016年5月1日实施。

  据了解,禁燃区范围包括,西部片区禁燃区范围:西起铁路让通线、庆化路、龙化路、乘风西路,北至铁路滨洲线的全部西部片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区域;东部片区禁燃区范围:铁路滨洲线、龙凤大街、民生路以北的全部东部片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区域;中部片区禁燃区范围:世纪大道两侧全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区域。

  《通告》要求,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城市集中供热应急调峰锅炉除外);禁止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在限期拆除或改造完成前,应采取燃用优质煤炭,改善燃烧工况,提高烟气治理设施效率等措施,使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的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等高污染燃料设施,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2016年年底前完成禁燃区内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的80%;2017年年底前完成禁燃区内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的100%。如果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按照有关规定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外,还将处以2万-20万元罚款。如果在禁燃区内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销售高污染燃料,将按照规定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单位在禁燃区内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将处以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记者王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