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发布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须知

29.08.2017  12:23

  去年哈市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进行了整合,2018年1月1日将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7年9月1日起哈市全面启动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昨天,市人社局发布《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须知》,对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怎么参保、谁能参保、缴费标准等问题进行解答。

   常住人口农村居民也可参保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更大,市域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所有城乡居民均可参保。成人居民: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农村居民、取得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大学生:各类全日制高校在校学生;学生儿童: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含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就读的在籍学生)、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新生儿以及其他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个人缴费分为两个档次

  个人缴费分两个档次,一档为320元,二档为210元。市区内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人居民按一档标准缴费。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和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上述人员称“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补助,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其中成人居民个人缴费统一按一档标准给予补助;在校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与所在学校各承担50%)。新生儿参保缴费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缴纳的同时,还需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

  对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之后参保的,其当年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全部由个人承担,一次性足额缴纳,其中新生儿和春季新入学大学生仅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困难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定额补助。

  每年9月到12月预缴下一年保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预缴费制度,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年度个人参保缴费的集中缴费期。成人居民、散居儿童和毕业后两年待业期内大学生在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工作站、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代办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大学生和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信息采集及缴费手续。城乡居民在非集中缴费期参保的,需到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基层代办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原参保学生儿童待遇享受到明年底

  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生儿按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入学大学生按照规定缴费的,自入学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在非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自缴费满三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连续缴费的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医疗保险待遇连续享受至2018年12月31日;对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人居民,医疗保险费已缴至2018年且不足一个年度的,按月核定收缴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温馨提示

  1.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前,先确认是否已参加政府其他形式医疗保险,请勿重复参保。

  2.城乡居民所在村委会不具备参保登记条件的,可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中心或社区进行参保登记。

  3.困难人员每年12月1日至20日持相关证件到原参保基层代办点办理续保手续。

  4.参保居民不再续保的,可到原参保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或到银行办理医保解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