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院:拒绝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近日,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院对一起因采用捕鸟网抓捕野生鸟类引发的非法狩猎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董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还被判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一千九百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董某与卢某平时喜爱养鸟,但他们养的鸟不是在花鸟鱼市场购买的宠物鸟,而是通过下笼子、挂粘网捕获的野生鸟类。2020年初,董某在赶集时购买到了一套粘网,又自制了一套捕鸟地笼,叫上了好友卢某研究起了捕鸟计划。
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4日,董某与卢某在一处小树林里,使用捕鸟网共抓捕野生鸟类35只,其中黄雀21只、白腰朱顶雀10只、大斑啄木鸟1只(已死亡)、斑鸫3只(均已死亡)。二人在捕鸟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存活鸟类被放生。经相关机构认定,董某、卢某使用的捕鸟网系禁用的捕猎工具,捕获的鸟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庭审中,董某、卢某辩称,捕鸟只是为了自己赏玩并满足狩猎欲望,不是为了食用和贩卖,也不知道捕鸟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法官当庭释明,根据2018年11月19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要求,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猎期为5年,禁猎工具包括粘网等,禁猎对象包括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卢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二被告人的非法猎捕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