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委、市政府出台供销社综合改革实施意见

11.05.2016  14:14
  

(2016年5月6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精神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黑发〔2015〕20号)的部署,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优势和服务“三农”的骨干作用,推进我市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新形势下各级党委和政府抓得住、用得上的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出发作出的重要决定,通过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建设成肯担当、有作为的为农服务综合性组织。
      (二)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行动指南,以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深入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遵循“改造自我、服务农民”原则,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强化基层社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为重点,按照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的方向,因地制宜推进体制改革、业态改造和服务改进,努力走出一条符合佳木斯实际的供销改革发展之路。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对全市基层社实施“提升强社、改造弱社、剥离空壳社、填补空白社”的分类改造全部完成;组建村级供销综合服务社,实现全市所有行政村屯综合服务功能全部履盖;供销系统市县乡村四级电子商务平台全部运行;社有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重组改制、转型发展全部完毕;构建传统流通网络与现代电子商务网络双网布局、基层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双社融合、农民增收致富与基层社双重发展、农产品进城与工业品下乡双向流通、社有资本与民间资本双方互融、大力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以解决农民融资难、融资贵的双融难题和以联合社机关为行业指导、以社有企业为支撑的双线运行体系,形成为农服务的长效机制与供销合作社长足发展的双赢局面,把供销合作社建成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四)基本原则。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始终把服务“三农”作为供销合作社的立身之本、生存之基,把为农服务成效作为衡量工作的首要标准,做到为农、务农、姓农。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无论怎么改,都不能把为农服务的宗旨改丢了,不能把供销社的系统优势、规模优势改没了,不能把社有资产改少了,不能把市场经济的方向改偏了,要更多运用经济手段开展经营服务,增强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同时履行好社会责任。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按照合作制要求,推动与农民及各类经济组织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实行民主管理、互助互利。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鼓励探索,试点先行,允许从实际出发采取差异性、过渡性的制度和政策安排,给基层更多的选择权,不搞“一刀切”,不追求一步到位,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二、履行服务职责,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
供销合作社要把为农服务放在首位,发挥扎根农村、贴近农民,组织体系和经营网络较为健全的优势,加快形成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便利实惠、安全优质、高效畅通的服务。
      (五)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方面。供销合作社要针对创新经营主体来破解“地谁来种”的问题,针对创新经营方式来破解“地怎么种”的难题。围绕“耕、种、管、收、加、贮、销”等环节,以“农民进城务工、供销社为农民打工”的土地流转、托管为切入点,采取大田托管、代耕代种、联耕联收、股份合作、以销定产等多种方式,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商品供应和农产品销售主渠道作用,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努力为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供应、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收储加工、产品销售等农业生产全程系列化服务。创新农资服务方式,支持供销社开展“放心农资”工程,推动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有机结合,大力推广良种种植、测土配方、精准施肥、智能配肥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及黄腐酸有机肥等科学用种用肥用药技术,贯彻实施国家化肥、农药、除草剂“三减”行动,促进农业节本、提质、增效。支持供销社与党校、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在农业技术推广、新型职业农民、基层供销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人员培训、培养中发挥积极作用。积极依法承接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转移的职能、任务,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加强对“三农”大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应用,提高为农服务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六)在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方面。继续巩固、健全、完善供销合作社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等传统流通网络中投入建设早、业已形成规模的优势,加快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格局。将供销合作社的农副产品市场建设纳入市县农副产品市场发展规划,在集散地建设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现代物流中心,在产地建设农副产品收集市场和仓储设施,在城市社区建设生鲜超市等零售终端,加快形成连接城乡、布局合理、设施先进、功能完备的农副产品流通网络。在巩固已有优势的同时,创新流通方式,通过参股控股、联合合作、连锁经营、规范上市和引入社会投资等借船出海方式,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支持供销合作社对原有的各类农资配送中心进行升级改造,与快递运输龙头企业联合合作,实施“快递入村”工程。由物流快递企业将货物运抵基层社农资配送中心,再由基层社农资配送中心将货物配送至终端村屯,最后由村级供销综合服务社将货物送至农民手中,打通物流“最后一公里”和配送“最后一步”瓶颈,增强物流配送服务能力,让广大农民从流通环节中分享更多收益。积极参与公益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市县区政府控股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可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管护。筹建我市农副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冷链物流、冷藏储存、冷链运输、加工配送等设施建设力度,提高鲜活农副产品流通水平。按照党中央、国院务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部署,供销社要积极参加实施电商扶贫工程,利用组织优势和网络优势在贫困乡村建立服务网点,加强贫困地区农村电商人才培训,提供更有针对性的精准服务,帮助贫困地区把特色优质农产品卖出去,使供销社成为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七)在创新为农服务方式和业态方面。推进“互联网+供销合作社”产业发展新模式,促进农村商品流通转型升级。各级政府要把供销合作社作为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力量,在供销合作社实体网点改造、电子商务发展等方面给予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要乘势而上,大力发展具有特色的电子商务,参与“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任务,努力成为推进农村电子商务的组织者和引领者。各县(市)、区社要加快与电子商务相匹配的线下资源改造,盘活并发挥供销合作社实体网络优势,加快村级综合服务社等基层网点的信息化改造,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发展以辐射本地区为主的区域性电子商务平台,以网上销售带动门店销售,以门店销售支撑网上销售,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企业积极对接总社“供销e家”、省社“惠丰通村网”、市社地方特色产品展销中心电商网络等系统内网络平台和淘宝、天猫、京东商城、一号店等社会知名电商网络平台,全力打造“网上供销合作社”。研究探索“供销社+”的发展新模式。应用“供销社+供销社”实现全国供销系统内资源互补,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各县(市)、区无论自身依托何种电商平台开展业务,均需与市级供销社电商平台对接,汇集形成全市统一规划、统一资源、统一对外销售政策的一体化综合性交易电商平台。应用“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连锁超市”实现领办农民合作社、以销定产、订单农业新模式。应用“供销社+专业机构”实现金融保险等服务领域新拓展。
     (八)在稳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方面。充分利用好国家惠农强农富农政策,积极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互助业务,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起双层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解决农民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各级供销合作社可以利用各类融资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提供的平台,开展助农贷款、财产保险和农业保险业务。具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可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开展互助保险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担保公司。
      (九)在提升城乡社区综合服务水平方面。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要求,加快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为城乡居民提供日用消费品、餐饮住宿、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医疗卫生、代收代缴、就业培训、信息咨询、休闲旅游等多样化、全方位“一站式”服务。广泛开展“党建带社建”“社村共建”活动,鼓励供销合作社与农村基层党组织合作共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共营,构筑基层供销社、“村两委”、农民合作社和信用互助组织“四位一体”合作机制,与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结合、与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结合、与实施精准扶贫结合、与事业单位改革结合,加快基层社组织网络向村屯延伸,加速与农村基层党组织融合。各级党委要把“村两委”开展农村供销社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到目标考核体系当中,要在党建经费的核定上给予支持。要统筹整合城乡供销合作社资源,发展城市商贸中心和经营服务综合体,提升城市供销合作社沟通城乡的辐射带动能力。积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规范优化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形成村屯收集、乡镇转运、县区分拣、市级加工的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回收利用体系。规范旧物交易市场管理。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促进资源循环和高效利用,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为建设循环经济示范市和再生资源试点城市做出贡献。
      三、加快基层供销社提档升级,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
      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在县以下直接面向农民的综合性经营服务组织,是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重要基础和主要载体。基层社办得好不好,对农村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关系重大。因此,必须花大力量、下大气力把基层供销社建设好、经营好、发展好。按照强化合作、农民参与、为农服务的要求,因地制宜推进实施“基层社改造”攻坚工程,力争在基层社改造上走在前列,实现农民得实惠,基层社得发展,把基层社真正办成与农民联利连心、合作共赢的利益共同体。
      (十)坚持合作经济本质属性。强化基层社与农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结,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加快办成一批以农民为主体、具有为农服务载体、合作经济性质的合作社。按照合作制原则,完善基层社治理结构,落实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提高农民社员的参与度和话语权。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村“两委”负责人、大学生村官、农民合作社理事长、农民大户等农村能人入社参选,鼓励全市事业单位改革分流人员参选基层社负责人。规范基层社和农民社员的利益分配关系,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切实做到农民出资、农民参与、农民受益。
      (十一)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改造计划。按照经济区域整合基层社的原则,将基层社改造纳入当地小城镇建设规划,优化基层社资源和网络布局,按照“服务功能全覆盖、多元化股份合作、规范管理能人优先、做强传统业务与开辟新型业务并重”的原则,因地制宜、因社施策、一县一策,对基层社实施分类改造计划。提升强社。对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社要继续活化机制,扩大经营服务领域和规模,着力提档升级,增大服务辐射范围,进一步做大做强。改造弱社。对经济实力较弱的基层社要采取政策引导、联合社帮扶、社有企业带动、财政资金投入和社会资本投资等多种方式,扩大自营业务,盘活存量资产,推进资产置换和开发改造,着力增强经营服务功能。剥离空壳社。对“无资产、无经营、无人员”解困难度较大的空壳社,采取重新测算辐射面积,打破行政区域限制,综合考虑地域就近和发展优势等情况,根据小城镇建设发展需要,结合乡镇撤并和中心镇建设,实行“并社留店组建中心社”政策。对难以运转的空壳基层社,该撤销的撤销,该合并的合并,按照中心社要坐落在与农民连接最紧密的乡镇(村)、供销社要控股或相对大股、主营业务是服务“三农”的新型基层社组建原则,整合资源重新组建服务人口较多、辐射范围较大的区域性服务功能覆盖式的新型基层中心社。围绕本地优势产业和项目,吸收社会资本共同投资,组建产权多元、权责明晰的公司制企业,逐步恢复经营服务功能。对承包、租赁经营的基层社网点,在承包人认可供销合作社章程的前提下,结合实际逐步纳入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填补空白社。对没有基层社网点的地区,要按照合作制原则和市场经济规律,充分运用供销合作社的无形资产,通过龙头企业铺设网点、专业合作社挂牌、与农村有实力的经济实体合作或联合发展基金投资等方式,加快基层社空白盲点服务功能填补。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主要用于基层组织建设和为农服务工作。
      (十二)坚持基层社与农民合作社融合发展的基本方式。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优势,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围绕地方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领办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重打造地方特色,塑造地方品牌,整合葵花子、白瓜子、大榛子、松子、黑木耳等具有食疗功效以林下经济为特色的专业合作社资源,共闯市场、共创“佳供•东北²”农副产品品牌,使供销合作社成为推广地方名优土特产品的重要窗口。推进基层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产权、业务和服务融合,积极探索“双社”融合发展、一体化运营的新路径,探索生产型与服务型、合作制与股份合作制相结合的立体化复合型的融合发展新模式。加强对基层社发展的扶持。扶持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要向基层社倾斜,各级联合社资源要更多投向基层社。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系列化服务,积极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把基层社加快办成以农民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社,实现农民增收致富和基层社发展的双赢。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开展系列化服务。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成示范社,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推进合作社提质增效,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四、加快联合社治理机制创新,增强服务“三农”的综合实力
      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是其各成员社的指挥中枢和指导中心,肩负着领导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重要职责。各级联合社要深化体制改革,创新运行机制,理顺社企关系,密切层级联系,将职能作用与农民的需求、农业的需要、农村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着力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十三)构建联合社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市、县供销合作社之间是自下而上的经济联合体,内部实行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各级联合社为基层社服务的原则。市供销联社要加强对本区域内供销合作社的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贯彻落实好上级社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注重加强对市、县(市)、区联合社领导班子建设,县(市)、区调整配备联合社正职,应征求市联合社党组意见,探索实行市、县联合社之间干部挂职交流锻炼。县(市)、区级联合社要组织实施对基层社改造,强化市场运营,搞好直接面向农民的生产生活服务网络建设,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打造区域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具备条件的县级联合社,可以开展“一县一社”、县基一体化运作试点。要搭建密切市县联合社之间层级联系和利益联结的平台。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要勇于打破层级界限,结合各地实际,与各类涉农龙头骨干企业对接,从中寻找挖掘符合社情实际、有利益结合点、可落地的业务和项目。建立联合社之间的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县级以上联合社对成员社的资产监管职责,完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建立下级社资产处置向上级社备案制度。建立完善以为农服务和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联合社对成员社的工作考核机制和成员社对联合社的工作评价机制。各级有条件的联合社要按不低于当年社有资产收益20%的比例建立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下级联合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的一部分上缴上一级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
      (十四)做大做强社有企业,构建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社有企业是为供销合作社履行为农服务宗旨提供必要资金支持、资本积累、资源聚集的重要支撑。社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要扬长避短、扬长克短、扬长补短,全面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做到投资有回报、产品有市场、经营有利润、员工有收入。必须通过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资产优化重组、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社有企业发展活力和为农服务实力,提升社有资产经营规模和质量效益。加强各层级社有企业间的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推进社有企业相互参股,推动跨区域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纵向整合。支持供销合作社采取控股、参股、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社有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多样化。合理设置股权结构,确保各级联合社理事会对社有骨干企业的控制力。社有企业改革、改制和资产重组要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允许上级社争取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继续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国家和地方储备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
      (十五)完善联合社与社有企业的收益分配关系。联合社机关要切实把握好社有企业为农服务方向,加强社有资产监管,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社有企业要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要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资产处置、收益分配和重大决策及选择经营者的权利,落实并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社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注入合作发展基金、企业改革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弥补联合社为农服务经费支出。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各级联合社机关要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采取向社有企业委派法人代表、出资人代表和特殊管理股股权管理等办法,探索联合社机关对社有企业的多种管理方式。加快建立健全以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经营绩效为主要内容的用人机制、考核奖惩机制,切实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积极性。在改革过渡期内,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
      (十六)完善联合社治理结构。按照建设合作经济联合组织的要求,弱化各级联合社机关化、行政化色彩,强化经营管理职能,优化内部机构设置、调整职能配置,把联合社机关打造成本级社有资产的监管中心、社有企业经营服务的指挥中心、成员社和基层社的指导中心,更好运用市场经济的手段推进工作,切实履行加强行业指导、落实为农服务职责。推进依法依章治社,进一步完善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进一步加强监事会组织机构建设力度,巩固监事会机构恢复建设成果,各级联合社要设立独立的监事会办公室,配齐配强人员,以保证监事会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落实并稳定县(市)、区及县以上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探索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特点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新进的相关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探索实行聘任制。允许不同发展水平的联合社机关选择参公管理模式或企业化管理模式。对实行企业化运营的,应进行不再纳入编制管理的试点。管理模式的选择和开展试点要严密程序,经批准后实施。
      创新县级联合社运行机制,坚持民主办社、开放办社,逐步建立市场化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用人制度,选择有条件的县级联合社稳妥进行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改革试点。大力发展行业协会,重视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农民经纪人协会等在政策咨询、产业政策制定、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维权服务和培训农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
      五、强化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领导和支持
      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高度,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支持农村、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为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创造优良环境。
      (十七)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区要成立由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担任组长,组织、人社、纪检、发改委、农委、财政、税务、国土、工商、安监、商务、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级供销合作社。各级党委、政府要担负起领导责任,把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统筹谋划、协调推进,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把握好节奏和力度,把相关措施落到实处。抓好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各级财政要对试点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十八)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特殊性。在长期的为农服务实践中,供销合作社形成了组织成分多元、资产构成多样、地位性质特殊的独具特色的组织和服务体系。既体现党和政府政策导向,又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性服务,既有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特点,又履行管理社有企业的职责,既要办成以农民为基础的合作经济组织,又要开展市场化经营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是联接政府、市场、企业、农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和政府以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推动“三农”工作的重要组织机构,具有与其他党政机关不同的特殊性,为更好发挥其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要从实际出发,允许对各级联合社机关采取有别于其他党政机关的差异化管理方式和制度设计,充分体现其为农服务、合作经营的经济组织特性。
      (十九)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支持。对历次国家、省针对供销合作社出台的扶持政策逐项梳理,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一是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各级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改制后剩余资产归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所有,用于发展供销合作经济,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分掉。各地因城镇、公路建设、棚户区改造等公益性建设,需要拆迁、占用供销合作社房产、场地和经营设施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还建或补偿工作,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无偿或低价划走供销合作社资产和土地。二是给予供销合作社优惠用地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在搞好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原有土地整合利用的基础上,积极保障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用地。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三是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改制。社有企业改制享受当地政府国有企业一切优惠政策。由于改革、改制、资产重组发生社有资产在联合社理事会直属单位间调拨,不结转资金的不征营业税;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只收变更登记费;变更产权(包括房产)登记只收成本费。四是加大对供销合作社财税、金融、工商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供销合作社承担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和基层组织体系建设给予配套资金扶持。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的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涉农部门应将其纳入扶持范围。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由企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照减免税管理体制报批减免。各级金融机构要对供销合作社实施项目和开展经营业务给予信贷资金支持。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系统中长期项目贷款支持力度,保证农资、农副产品经营流动资金有效需求。各级工商部门要做好重组新建基层社的设立登记、现有基层社的规范登记和执照年检、有遗留问题基层社的处理等管理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惠政策。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可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五是加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供销合作社的投入力度。支持参与承担测土配方、农民培训、农产品市场建设、农村社会综合服务等公益性项目。六是切实帮助供销合作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一要帮助供销社加快完成房产、土地权属确认和办证、补证、换证工作。由于各种原因,各级供销合作社历史上长期使用的部分房产、土地尚未办理确权登记,有房(地)无照、证照和实际不符、证照过期未换等现象大量存在。国土、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应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法确认供销合作社房产、土地权属,简化登记手续,加快登记办证、补证、换证速度。二要抓紧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供销合作社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可在参保登记并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企业和职工从当地统账结合开始时间起按规定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并核发养老金,企业参保登记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其养老金从参保登记并补缴养老保险费之日起开始发放。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
      (二十)加强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转变行政化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用改革的思路和办法破解发展中的难题。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分层次、系统地开展供销合作社干部、职工培训,健全科学的识人、选人、用人、留人机制,广泛吸引各类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选拔素质高、能力强、有开拓创新精神、热爱供销合作社事业的干部充实到各级联合社领导班子,特别是选好配强县级联合社领导班子,着力培养一批懂市场、会管理的优秀企业家,造就一支对农民群众有感情、对供销合作事业有热情、对干事创业有激情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推进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大力弘扬历久弥新的“扁担精神”“背篓精神”和以“为农、诚信、创业、合作”为主题的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精神,汇聚起推动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强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