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法院:恋爱要擦亮双眼 警惕诈骗

31.03.2022  23:40

    婚恋关系是构成社会细胞、家庭单元的基础关系之一,应当是纯粹的、坚实的,部分人却利用或假借婚恋交友机会,骗取亲密关系人的财物,严重损害了社会交往的诚信基础。近日,安达市法院审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假借恋爱之名,行诈骗之实,自作聪明终被严惩。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栾与被害人柴某确定恋爱关系,此后,被告人栾某便以虚构事实的手段,多次骗取被害人柴某财物。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栾某谎称自己在大庆市开的寄卖行被法院查封,找人帮助解封,需花费50000元,骗取被害人柴某信任后,柴某拿出36500元,加上栾某自带的13500元,装入一个信封内,二人开车前往大庆市公安局某分局,栾某谎称进去找人办事,让柴某在车内等待,栾某进去停留一会便返回车上,赃款36500元被栾某挥霍。

    2020年2月28日,栾某谎称办理大庆市某法院解封财产,骗取柴某8000元。

    2020年3月至2021年1月,栾某谎称前妻孟某要起诉索要孩子抚养费,先后五次共骗取柴某27000元。

    2020年5月11日,栾某以与许某共同投资工程为名,骗取柴某10000元。

    2021年1月10日,栾某谎称戴某妻子交通违章,需为其交纳罚款,骗取柴某10000元。

    2021年1月28日,栾某谎称到大庆市某法院找刘某办理寄卖行的事,骗取柴某8000元。

    2021年2月21日、3月2日、3月5日,栾某谎称找王某到大庆市某法院协调停车费用和解冻银行卡,先后骗取柴某人民币3000元、3500元、6200元。

    被告人栾某以虚构事实的手段,共骗取被害人柴某13次,骗取112200元,赃款全部挥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栾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被告人栾某退赔被害人柴某赃款112200元。

    诈骗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损害社会诚信体系,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安达市法院将依法从严惩处此类犯罪,发布此类案例警示,旨在提醒公众增强对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识别意识和防范能力。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法官提示】

    在恋爱交友过程中,一旦对方提出借钱、转账、投资等要求时,务必要提高警惕,擦亮双眼,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如遭遇诈骗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报警。